一案一说⑩ | 如何处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纠纷?

一案一说⑩ | 如何处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纠纷?
2020年10月03日 21:14 新浪网 作者 人民政协报

  一案一说

  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案例一】 

  案情:

  【国家所有权纠纷】

  武侯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将涉案房屋交由武侯城投公司管理,武侯城投公司与吴某签订“国有房屋合同”,约定吴某承租该房屋,武侯城投公司遂将房屋交吴某使用。此后,吴某一直未缴纳租金。租赁合同到期后,武侯城投公司要求吴某腾退涉案房屋,遭吴某拒绝。武侯城投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其与吴某的租赁关系,并要求吴某腾退所租赁的房屋。诉讼过程中,武侯区国资和金融办、武侯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出具“情况说明”:该房屋属于国有资产。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定吴某不缴纳租金、不腾退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支持武侯城投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了武侯城投公司与吴某的租赁关系,并由吴某腾退所租赁的房屋。

  法律评析:

  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55条关于国家机关享有的所有权,关键点主要有3个。

  Q1

  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直接支配的不动产?

  本案中,案房屋虽无独立产权证,但经武侯区国资和金融办、武侯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证明,系国有资产,属于由国家机关直接支配的不动产。

  Q2

  武侯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否有权处分涉案房屋?

  武侯区国资和金融办、武侯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作为依法经营管理国家财产的国家机关,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涉案房屋的权利,有权将该房屋交由武侯城投公司管理使用。

  Q3

  武侯城投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吴某的租赁关系并要求吴某腾退房屋?

  吴某与武侯城投公司签订“国有房屋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亦不腾退所租赁房屋,其行为构成违约,武侯城投公司受托管理使用涉案房屋,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与吴某的租赁关系,并要求吴某按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腾退房屋。

  【案例二】 

  案情:

  集体所有权纠纷

  远东村村委会以现金方式入股海峡日用百货批发交易市场,并将本村的一块地交给海峡日用百货批发交易市场使用。几年后,市政府作出征收海峡日用批发交易市场房屋的决定,并指令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拆迁工程处同远东村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远东村可获得一次性拆迁补偿费。后拆迁实施单位民天集团与远东村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远东村先领取30%的拆迁补偿款,民天集团领取40%的拆迁款。为此,远东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要求村民代表大会追认村委会与民天集团的协议,但到会代表一致反对追认上述协议书的效力。远东村村民代表大会据此形成决议,对村委会与民天集团就拆迁款分割事项签订的协议书不予追认。村民徐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村委会与民天集团签订的协议书,确认该协议无效。

  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认定远东村委会与民天集团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法律评析:

  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61条规定的应由农民集体成员决定的重大事项,即农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问题。关键点有2个。

  Q1

  海峡日用百货批发交易市场占用的土地归谁所有?

  远东村以现金方式入股海峡日用百货批发交易市场,涉案土地仅供海峡日用百货批发交易市场使用,该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远东村村民集体所有。

  Q2

  远东村村委会与民天集团的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是否有效?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拆迁工程处与远东村村委会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了远东村获得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根据相关行政规章,该笔补偿费实际包含了土地补偿费及分配方法。按照民法典第261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农村集体成员作出决定。远东村村委会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就与民天集团签订协议,约定远东村先领取30%的拆迁补偿款,民天集团领取40%的拆迁款,且事后村民大会决定不予追认协议书的效力,此协议书应属无效。

  【案例三】 

  案情:

  国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纠纷

  2015年8月,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与大丰区自然资源局签订为期3年的东沙紫菜养殖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合同。2018年3月,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向大丰区政府提出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大丰区自然资源局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由,向其出具了“关于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的答复”。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认为自己向原批准用海单位大丰区政府提出续期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应由大丰区政府给予答复而非大丰区自然资源局答复,政府并未在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決定,应视为准予延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大丰区自然资源局向其出具的“关于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的答复”,并要求大丰区自然资源局和大丰区人民政府对自己申请的海域所有权予以续期。

  法院受理此案后,判决驳回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对大丰区人民政府和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47条、第324条、第325条和第326条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规定,关键点有2个。

  Q1

  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是否有权使用东沙紫菜养殖海域?

  根据民法典第247条规定,东沙紫菜养殖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民法典第324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根据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与大丰区自然资源局签订了为期3年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使用东沙紫菜养殖海域。

  Q2

  大丰区政府和大丰区自然资源局拒绝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的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是否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26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本案中,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位于大丰区东沙辐射沙洲,与海洋生态红线区眦邻,且临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为了更好保护生态环境,政府已有规划对其附近海域退渔还湿,以恢复海洋生态。大丰区政府和大丰区自然资源局基于保护生态环境目的,可以按照民法典第326条的规定,拒绝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的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

  好啦

  本期《一案一说就到这里啦

  跟着委员学习民法典

  绝对让你不迷路

  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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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赵庆庆

  编辑:莫愁

  审核: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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