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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车投保“自燃险”车辆自燃后保险公司却“拒赔”法院判决:按评估作价全额赔偿车主

购买二手车投保“自燃险”车辆自燃后保险公司却“拒赔”法院判决:按评估作价全额赔偿车主
2020年11月18日 14:04 新浪网 作者 延边网事

  公主岭市双龙镇某村的青年曹某在外辛苦打工积攒了点钱,遂花六万多元买了一辆自己喜欢的二手小轿车,随后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在商业险中,曹某又为爱车投保了专项保险——机动车自然损失险。2019年3月15日曹某的小轿车发生自燃,于是曹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可没想到保险公司拒不赔偿,以曹某擅自改装为借口给曹某发了一份“拒赔通知书”。无奈,曹某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怀德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车辆自燃损失险赔偿金646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曹某的汽车是由于擅自改装引发的火灾,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依照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故要求对该车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进行鉴定,由于该车已报废,无法鉴定,因此无法证明曹某的实际损失,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保险公司虽主张原告曹某在投保后进行了改装,但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尤其是未提供投保时该车的车况照片用以比对。而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车投保时就已经进行过改装并安装了氙气大灯,并证明投保后没有对该车进行过改装或扩装。结合本案全部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在投保后没有对该车进行改装或扩装,现该车自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财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该车在投保时,原告投保金额是车辆全部价值,保险公司根据当时车况已经对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作价认定为64640.00元,且不计免赔,已载明在保险单内。现该车辆已焚毁,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按车辆全额保险价值64640.00元予以赔偿。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曹某车辆理赔款64640.00元;自然车辆残骸归保险公司所有;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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