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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鬼嫖客欺骗卖淫女并和其发生性关系后赖账是否构成犯罪?

穷鬼嫖客欺骗卖淫女并和其发生性关系后赖账是否构成犯罪?
2021年04月28日 18:42 新浪网 作者 扎哥吖

  讨论一个关于卖淫女的法律问题,穷鬼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后没钱付款是否构成犯罪?

  金某知道某发廊有卖淫服务,但自己身上没钱。某日,金某到该发廊找卖淫女。双方商定500元成交,卖淫女要求金某先付款。金某身上没钱。但未达到发生性关系的目的,谎称自己的钱包在外面衣服里,要求是后再付款。卖淫女信以为真,两人发生关系后,金某坦白自己无钱付款。卖淫女遂报警。

  

  请问: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小扎认为金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犯罪主要看四大要素: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本案中,与金某行为最为接近的刑事罪名是诈骗罪、强奸罪。强奸罪后续再论,我们先来讨论讨论金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换句话说,诈骗罪就是,行为人有侵占被害人财产的不法动机,并实际实施了欺诈行为,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取得了这个财产,被害人财产遭到了损失。

  本案中,金某是诈骗罪的适格主体(不讨论未成年等特殊情形),主观上有非法获利的故意,即想吃“霸王餐”,跟卖淫女发生性关系还不给钱。客观上金某隐瞒了没钱的真相实施了欺诈行为,被害人又基于错误认识和金某发生了性关系,而且这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的关键也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金某侵犯的客体是否适格,也就是金某和被害人发生的“有偿性关系”符不符合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客体要件的表述是“公私财物”,那么,金某和被害人发生的“有偿性关系”是不是“公私财物”范畴?

  笔者认为不属于“公私财物”,也就是金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第一,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律的出发点是保护被害人的“现实”合法性利益。“性交易”“有偿性关系”属于非法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

  第二,“有偿性关系”是一种人身权利,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利益。刑法将诈骗罪放在“侵犯财产罪”篇章,可以看出诈骗罪的立法本意是保护的是被害人的现实合法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有形的、无形的以及财产性利益。另外刑法第210条将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也归为诈骗罪,也就是国家的无形物,但终归到一点,他们都是“财或物”。而“性行为”“性交易”依附于被害人的人身,与此相类似,刑法上还特别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而非诈骗罪,违背妇女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因为它侵犯的也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本案还有一个有意思的地方,被害人卖淫女基于错误认识和金某发生了性关系,这里的错误认识是指卖淫女若和金某发生性关系将收到金某500块的嫖资。强奸罪的判断关键是女性是否自愿,本案中卖淫女和金某发生“性关系”虽然是自愿,但自愿的前提是“有偿”,但金某一开始就在欺骗卖淫女,那金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这里又回到了我国立法的立法本意,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人身和合法财产安全。“有偿性交易”属于非法行为,当然不受法律保护。金某和卖淫女一开始就已经达成了有偿性交易的合意,无论后续是否给嫖资给多少均不影响“有偿性交易”定性,更加掩盖不了性交易双方的违法事实,所以金某和卖淫女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其实这也跟现实处理一样,嫖资纠纷、嫖资没谈拢最后都掩盖不了非法性交易的事实。

  等待金某和卖淫女的将会是5-15天的行政拘留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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