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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计划成果落地:外籍演艺人员境内所得征税细则发布

BEPS计划成果落地:外籍演艺人员境内所得征税细则发布
2018年05月20日 18:14 中国经营报作者: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在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签订一年后,中国在税收协定方面的成果相继落地。《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演艺人员和运动员的税收协定条款进行重新解读。

  根据新规定,外籍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在我国境内从事活动所得收入分两种情况来征税。“一种情况是演艺人员个人名义收取所得,则要缴纳个税;另一种情况是以公司名义收取所得,则要对公司和演艺人员分别征税。”5月20日,一位税务系统人员解释。

  该人士表示,上述新规定从4月1日后开始实施,新规使得外籍演艺人员的税收征管更加透明,提高了中国在反避税政策方面的建设进程。

  举例来说,以国家大剧院正在上演的最新的意大利舞台剧为例,在演出结束后,境内邀请方需要支付其团队(男女两人)2万元的演出费。按照新的条款解读,我国对意大利舞蹈团两名演员取得的所得具有征税权。

  征税原则分两种:第一种是如果演出费是以个人名义收取,则两人按照个税法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第二种是如果以舞蹈团名义收取,演员并不直接取得收入,而是舞蹈团的固定员工,那么需要分别对舞蹈团和演员征税。

  “对舞蹈团征税原则,主要是对演出费产生的利润征税;对两名演员征税的根据,按照其在舞蹈团固定工资以及该次演出活动对应的部分缴纳个税。”上述人士说。

  值得注意的情况是,如果我国国内税法将该舞蹈团视为税收透明体,那么其演出费将全部视为演员的直接所得,都将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那么对于外籍演艺人员来说,在我国境内参加什么样的活动能够适用税收协定“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外籍演艺人员的活动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从事艺术形式的活动(包括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活动);

  二是,以演艺人员身份开展的活动(例如演艺人员开展的电影宣传活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参加广告拍摄、企业年会、企业剪彩等活动);

  三是,参加娱乐性质的活动(涉及政治、社会、宗教或慈善事业的活动);

  四是,运动员活动包括参加传统体育项目活动(如赛跑、跳高、游泳等),参加运动项目活动(如高尔夫球、赛马、足球、板球、网球、赛车等),参加娱乐性质的赛事活动(如台球、象棋、桥牌比赛、电子竞技等)。

  除了上述适用条款外,公告还列出不适用该条款的人员和活动。如摄影师、制片人、导演、舞蹈设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流动演出团组的运送人员等随行人员。

  事实上,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曾出台对演艺人员和运动员税收协定细则。但由于演艺人员的活动具有不固定性,且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等特点,使得税收征管难度存在很多问题。

  当地时间2017年6月7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巴黎签订条约,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等67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

  过去一年,随着BEPS的逐步实施,各国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透明化程度逐步提高。

  “相比其他产业,各国的文化交流和合作机会越来越多,对演艺人员税收协定重新解读,是BEPS行动计划推出后,我国国内法的一大落地成果。”上述人士说。

  (编辑:孟庆伟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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