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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泄露了你的"隐私?无锡法院发布5类典型案例告诉你真相

谁泄露了你的"隐私?无锡法院发布5类典型案例告诉你真相
2018年05月18日 15:22 扬子晚报作者: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5月18日讯(记者 张建波 通讯员 苟连静 黄辛)您要装修吗?您的房子卖了吗?您需要贷款吗?您家宝宝可以报个游泳课……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接到“陌生电话”,然后询问你上述内容,从对方的销售语气来看,似乎还对你家里的情况甚至很多是隐私的信息都“了如指掌”,想来令人不寒而栗,也深深疑惑:谁卖了我们的“隐私”?记者从无锡市法院部门了解到到,在日前举行的无锡两级法院联合召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新闻发布会上,有关方面总结两级法院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提高人民群众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对大数据从业人员重灾区进行警示普法宣传,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其中的典型案例,让人“触目惊心”!

  快递单肆意卖 快递小哥非法获利9万

  【案情】2014年年底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在无锡市某知名速运有限公司宜兴营业点担任收派员和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从记载有收发货人姓名、联系电话、收货地址等信息的快递单中嗅出商机,将大量快递单以直接出售或允许拍照的方式出售给葛某某等8人,共计获利人民币90800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葛某某、夏某某和徐某(另案处理)将从被告人张某处购得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照片存入百度云盘。被告人葛某某、夏某某通过把云盘内照片发送给他人的方式,将公民个人信息卖给吴某某、朱某某,分别获利人民币6000元、人民币22000元。

  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葛某某、夏某某的行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4月9日,宜兴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800元、被告人葛某某和夏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点评】2017年我国快递业务量达400.6亿次,载明收发货人个人信息的快递面单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妥善保管,泄露或兜售时有发生,本案系无锡市迄今审结的快递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侵害时间持续最长、违法所得最高的案件。今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对用户数据信息保护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根据该条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对于有上述行为的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该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遏制打击快递业“内鬼”倒卖信息的势头。

  新入职销售员拼业绩 “交换”信息获刑罚

  【案情】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4月28日间,上海某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徐某某通过QQ软件、电子邮箱等网络工具,与无锡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蒋某某、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周某、上海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闫某某互相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4万余条。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12月13日、17日,法院先后对这批案件进行判决,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没收被告人手机1部、U盘11个、笔记本电脑2台。

  【点评】销售行业的工作人员在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会掌握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为扩展业务量、提高个人业绩,部分销售人员将手头的客户个人信息与其他人员进行交换的现象已成为一种行业内部公开的“秘密”。这种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与他人交换的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高达154万余条,案件判决有力打击了销售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与他人互换的犯罪行为。值得关注的是,本案被告人徐某某与涉案人员蒋某某、周某、闫某某均系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大学生,原本拥有美好的前途,却不慎跌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深渊,值得引起广泛的关注和深思。

  家装“一条龙”泄密 小区业主信息满天飞

  【案情】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间,无锡市某暖通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通过QQ邮箱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70000余条;某潮邦集成灶公司员工李某某通过QQ邮箱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1000余条;无锡某动力有限公司员工杨某通过QQ邮箱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600余条;无锡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与他人合谋通过QQ邮箱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7000余条;无锡某家具有限公司员工陈某某通过QQ邮箱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1000余条;某中央空调公司员工葛某某通过QQ邮箱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000余条。

  2018年2月6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点评】本案中的被告人均是家具、家电、装修装饰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掌握了大量的业主信息。以被告人张某某为例,其获得业主信息名单的主要途径有以下三种:一从其工作的公司内部获取;二是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三是将已有业主名单信息与家装、建材等人员进行交换。利用上述手段,被告人张某某在短短数月内通过QQ邮箱向他人提供本市楼盘业主信息122次,信息总数高达57万余条。这类不法行为使业主信息处于“裸奔”状态,频繁的电话营销严重骚扰了业主的正常生活,给业主造成严重困扰,埋下安全隐患。法院对张某某等人的依法惩处,给违法职业道德、肆意泄露业主信息的相关人员敲响警钟。

  辅警协警成“内鬼” 知法犯法受严惩

  【案情】被告人刘某甲原系陕西省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科辅警。2017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某甲违法在公安网上查询公民车辆档案信息,以每条人民币20至3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刘某乙、刘某丙(均另案处理)。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又介绍原单位辅警鲁某(已判刑)、唐某某(另案处理)查询并出售公民车辆档案信息给刘某乙、刘某丙,被告人刘某甲从中获得每条人民币1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刘某甲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187000余元。

  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点评】执法机关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是为了更好地治理社会,但执法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的社会影响尤其恶劣。这类案件在经济相对比较发达地区频频发生。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甲作为身份特殊的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并伙同其他两名辅警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比一般人员非法收集信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刘某甲违法所得达18万余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对其予以严惩。

  黑客入侵网络搜信息 非法“炫技”数罪并罚

  【案情】2016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各网站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弱口令侵入”、“上传漏洞”、“SQL注入法”、“JAVA反序列化”、“利用逻辑漏洞”等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 20余个网站,又利用自己掌握的黑客技术手段侵入并使用19个网站进行非法控制。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利用黑客技术手段,非法侵入“www.anxl.cim.cn”、“www.ane56.com”两个互联网物流网站,并先后6次将上述两个网站内的155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贩卖给邱某(已判刑),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800元。

  2017年7月21日,江阴法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点评】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高度发展,黑客袭击破坏网络犯罪日渐猖獗。黑客利用计算机入侵网站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更加轻而易举,从而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极大风险。本案被告人赖某某通过非法入侵物流网站,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高达155万余条后进行销售,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故法院对其予以严厉处罚,以有效遏制黑客非法侵入网站窃取信息犯罪行为的进一步蔓延。

  编辑:乔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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