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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出台意见:不安排年假单位得付3倍工资!

江苏高院出台意见:不安排年假单位得付3倍工资!
2019年08月13日 17:49 新浪网 作者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8月13日讯(通讯员 沈高轩 记者 万承源)今日,江苏高院向社会公布《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应予支持。

  而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且能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指导意见,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应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

  另外,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目前,该意见已开始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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