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首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诉讼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获胜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首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诉讼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获胜
2022年07月02日 12:20 新浪网 作者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7月1日讯(通讯员 李伟 记者 徐媛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知行终435号案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经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历经近三年时间的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处理的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获胜!该案是我局首例在最高院终审的行政诉讼案。

  2019年7月22日,请求人苏州某企业诉被请求人无锡某企业侵犯其名称为“具有推板导向滑动功能的电池材料高效烧结炉”,专利号为ZL201620358253.0的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经过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口头审理、技术比对等程序,于2019年9月30日做出行政裁决,裁定被请求人无锡某企业构成对ZL201620358253.0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以涉案侵权产品为半成品不是完整产品,不构成侵权产品为由,不服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并向被告及第三人苏州某企业送达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行政判决: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原告无锡某企业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该案历经了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二次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审理、南京市中院一审、最高院二审,在审理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公安部门也介入处理。该案走完了所有行政和司法程序,在全国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中具有典型意义。值得关注的是该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中指出:对于大中型设备,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无法查获成品设备时,作为替代性执法方式,也可通过设备制造图纸、设备半成品、设备零部件、设备已产出产品、生产车间内其他相关信息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经合理推导可认定被控侵权方据此制造出的成品设备必然或大概率具备涉案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被控侵权方不能提出有关具体技术特征的合理反驳,那么前述证据即可形成有效证据链,并可视其已达到“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同时明确指出:行政处理决定合法性审查的审理范围不包括在行政程序中并未及时提出的证据,如未及时提出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上两个审判要点为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明事实提供了有效指引,也为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实施合法性审查提供了有效指引,有利于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及时高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决策部署,实施知识产权严保护、快保护的鲜明导向。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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