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标的物已使用情形下,购买人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
【会议日期】2018年6月29日【主持人】张勇健
【出席法官】张勇健、奚向阳、钱小红、张颖新、曹刚、王毓莹、陈宏宇
基本案情
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七台压力机,并约定相应的交货期限、安装验收流程以及付款安排。随后,乙公司逾期交货,甲公司亦逾期付款。甲公司以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及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支持甲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及乙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虽诉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甲公司收货后已投入使用一段时间且出产的产品并无质量问题,故改判不予支持甲公司解除合同及支付违约金之诉讼请求。现甲公司(买方)申请再审。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标的物虽存在质量瑕疵,但已投入使用且产出产品合格,买方以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应否予以支持。
不同观点
甲说: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问题不影响买方合同目的实现,买方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之请求应不予支持。案涉货物虽存在质量问题,但买方已经投入使用且产出产品亦无证据证明存在不合格情况,投入使用之时长亦超安装调试验收所需的合理期限,故应认定货物质量问题不构成足以影响买方合同目的实现。买方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乙说: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买方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之请求应得到支持,无论合同标的物质量是否影响买方合同目的的实现。虽然买卖合同中卖方出卖货物允许买方留存部分货款作为质保金,担保货物可能存在之潜在质量瑕疵,但质保金之性质不同于违约金,故买卖合同之标的物若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合同约定之标准,合同亦就特别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赋予买方合同解除权,则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
关注山东高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 (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出版、民事法律参考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拆迁安置房贱卖后卖家反悔欲毁约法院:合法协议岂能出尔反尔!

彩礼、嫁妆、钻戒…归个人还是夫妻共有?

人社部: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将向单位追责!(附10种人可不用缴社保)
别忘了点击右下方的“在看”,可给小编加鸡腿哦
【来源:闪电新闻】
新浪热榜
微博/微信扫码去APP查看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520066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