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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 强化历史文脉保护不搞大拆大建

创设“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 强化历史文脉保护不搞大拆大建
2021年03月02日 03:51 新浪网 作者 晶报

   3月1日下午,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在规划大厦201组织召开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更新条例》)政策宣贯会。据了解,《更新条例》已于2020年12月30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更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立足改革创新、先行示范,在全国率先开展城市更新立法,既是对以往城市更新经验的总结归纳,也是对城市更新实践难题的规范纾解,更是对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全球标杆城市的深入思考和精准发力,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城市更新作为我市土地改革的重要一环,通过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拓展我市城市发展空间、促进城市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20年,全市累计已批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计划924项,涉及拟拆除用地面积约75平方公里;完成了564个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用地面积约42平方公里;累计供应用地超过22平方公里。规划配建了1000多万平方米的各类保障性住房以及中小学162所,幼儿园335所,公交首末站256处,社康中心328家、医院4所等大量公共设施。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8400亿元。

   据了解,此次颁布实施的《更新条例》按照“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将具体要求落实到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保障和监督等各个方面,旨在规范深圳城市更新行为,更加强调城市更新要着眼于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城市总体布局,更加致力于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推进城市绿色发展,增强城市发展动能,破解城市更新深层障碍,推动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

   作为本次条例最大的亮点,《更新条例》创设了“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将有效破解搬迁难这一长期影响深圳城市更新高效推进的深层次障碍。“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规定城市更新项目经行政调解后仍未能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区人民政府为了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对旧住宅区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实施征收的适用情形、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和补偿方案。《更新条例》还在建立预告登记制度、规范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设置搬迁补偿标准、发布搬迁补偿协议示范文本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更新条例》单独设立综合整治篇章,明确了综合整治的范畴、管理的原则、程序等。鼓励旧工业区开展融合加建、改建、扩建、局部拆建等方式的综合整治,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设施的,还可以简化相应程序。此外,《更新条例》还明确,划入综合整治分区范围的城中村,不得开展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活动。

   《更新条例》强调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鼓励实施主体参与文物、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中承担文物、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可以按规定给予容积率转移或者奖励。

   晶报记者 李果 通讯员 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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