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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民警“酒后执法”,这男子自己“坑了”自己一把

诬告民警“酒后执法”,这男子自己“坑了”自己一把
2020年10月30日 19:33 新浪网 作者 环球网

  来源:七星关公安

  近日,七星关一男子在朱昌镇因违停汽车被交警处罚后心生不满,于是便心生一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举报”交警酒后执法,结果却把自己给“坑了”。

  “喂,110吗?我要举报七星关交警大队九中队一个姓林的交警酒后执法,请你们依法处理!”

  10月29日18时许,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司机严某举报称,七星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有民警酒后执法。

  接到举报后,交警大队立即对严某举报的有关情况进行自查,经反复核查,发现均无此类情况。

  当接警员将该排查情况反馈给举报人严某时,严某表示不认同,并一直坚持地说道:"我确定!现场有好多人看到的!”但民警向其询问其他证人的联系方式时,严某又称是自己不认识其他人,不知道他们的电话。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仅半小时后,七星关公安分局督察部门联合交警大队、特巡警大队立即赶到朱昌镇,在举报人严某和其他群众的见证下,对交警大队九中队全体人员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该中队所有民警、辅警均无饮酒行为,看到检测结果后,严某闭口不言、默不作声。

  当民警再次询问严某为何要诬告民警时,严某方才承认:原来当天17时许,交警大队九中队民警林登华带领队员在朱昌镇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时,发现了严某的车辆违停在路边,林登华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当严某回来看到自己的车上被民警贴上了罚单后,心生怨气顿起,遂拨打110进行虚假举报,诬告林登华酒后执法。经民警批评教育,严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被诬告的民警道歉,并承诺会按程序处理自己车辆违停一事。

  最终,严某因涉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行政拘留5日。

  一言不合就诬告甚至辱骂民警

  小编劝你冷静

  这件事最好不要做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有话说

  执法,是为社会保驾护航

  交警执法是为了保障道路通畅,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并理解、支持交通管理工作。

  存疑,请以正当方式提出

  对于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该给予尊重和理解,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起诉等正当方式提出。

  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广大群众要对自己的话语负责,多点理性、少点冲动。若只因逞一时口舌之快,而随意辱骂他人、发泄私愤,必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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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制 | 明凡

  终审 | 王东 编审 | 张雪

  作者 | 黄靖 编辑 | 黄靖

  来源 | 七星关公安分局朱昌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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