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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4月起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明年4月起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30日 20:30 新浪网 作者 环球网

  近日,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将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为确保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更好保障承租人权益,《管理办法》明确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租赁经营者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投入租赁经营的车辆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等。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要求具备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分时租赁车辆。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并强化对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管理办法》建立了备案管理制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分时租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还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

  为提升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水平,《管理办法》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进行了规范。要求租赁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交付的租赁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测、维护。建立救援服务体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鼓励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总台央视记者 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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