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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碧江公安分局原副局长受贿案获终审法院支持改判

铜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碧江公安分局原副局长受贿案获终审法院支持改判
2021年01月15日 11:19 新浪网 作者 环球网

  来源:铜仁检察

  近日,由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碧江公安分局原副局长熊击受贿罪一案,经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熊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熊击利用其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2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熊击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的量刑建议。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判处被告人熊击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的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熊击认为量刑过重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则认为,一审判决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且量刑畸轻,也提出抗诉。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判决在未改变任何犯罪事实、未增加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依法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而未采纳,且未说明理由,直接判处被告人熊击有期徒刑三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指导意见关于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且一审判决确属量刑畸轻,遂决定支持抗诉。据此,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原审被告人熊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出台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对于化解司法对抗、节省诉讼资源有着重大意义。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对于人民法院应当采纳量刑建议而未采纳的,或者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无正当理由翻悔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出抗诉,纠正判决,以维护司法公正。

  供稿:铜仁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作者:樊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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