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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之国、钱江涛:对日核污染水排海可打法律组合拳

高之国、钱江涛:对日核污染水排海可打法律组合拳
2021年04月20日 02:21 新浪网 作者 环球网

  日本政府无视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质疑与反对,公然决定将福岛核电站核污染水排放入海,引起不少国家民众的极大愤慨。日本此举可能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生态损害、经济与社会影响和人类发展安全等问题,毫无疑问会给包括韩国和中国在内的西太平洋地区乃至整个世界海洋带来难以估量的潜在风险和安全威胁。

  韩国与日本隔海相望,将是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最先直接受害国。面对这一威胁,韩国总统文在寅已指示相关部门将向国际海洋法法庭申请临时措施或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其作出最终判决前,暂禁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行为,以维护韩国的利益和保护海洋环境。

  关于韩国的这一提议,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有例可循。在乌拉圭河纸浆厂案(阿根廷诉乌拉圭)中,阿根廷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乌拉圭同时违反了《乌拉圭河章程》中的程序责任与实质责任,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以及预防污染的义务,并请求国际法院采取临时措施,要求乌拉圭在国际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前中止纸浆厂的建设。

  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的莫克斯工厂案(爱尔兰诉英国)中,爱尔兰认为英国的核活动存在隐患,将会对其海洋生态环境乃至渔业利益造成巨大损害。爱尔兰主张,在风险预防原则下英国有责任证明,莫克斯工厂的继续运行及其排放不会造成环境生态损害的后果,但英国并未履行此义务。爱尔兰首先把它与英国间“有关混合氧化物核燃料厂、放射性物质的跨界移动以及爱尔兰海洋环境保护的争端”提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程序,而后又向国际海洋法法庭请求采取临时措施,以阻止莫克斯核工厂的投入运营。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不同于特雷尔冶炼厂(美国诉加拿大)案确实发生了实质性的跨界损害污染。由于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中阿根廷并未向国际法院表明任何来自纸浆厂的污染具有导致对乌拉圭河造成不可逆损害的特征,所以法院认为不需行使临时措施,也未要求乌拉圭停止纸浆厂的建设。但法院同时指出,如果今后有证据支持阿根廷对乌拉圭的指控,乌拉圭将为此承担一切风险。同样,在莫克斯工厂案中,由于不存在证据直接表明产生的实质性损害结果发生,法庭并未支持爱尔兰的请求,未要求英国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止莫克斯工厂的运营。但法庭也同样要求爱尔兰和英国就莫克斯工厂对爱尔兰海洋环境的影响与危害进行检测。

  因此,针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为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或国际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以暂禁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实施,在国家实践中有先例可循,也具备可行之处。

  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污染水排海事件,涉及国际法领域多项原则和义务,并体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以及《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公约中。按照上述公约的规定,日本应当履行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国际法义务,还应当就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事项的任何决定,与周边国家或者将受其影响的国家以及国际机构展开合作分享必要的信息与情报,制定应急计划,以执行为防止、减少和控制对海洋环境污染而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

  此外,此事还涉及核安全的责任。日本作为对核设施享有管辖权的国家,应当对在其管辖之下的核污染水安全及其将会引起的实质性损害后果承担国家责任。而且,日本还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所有阶段充分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放射危害和其他危害。

  目前若向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申请临时措施或提起诉讼,虽然很可能会因缺乏发生实质性损害后果的证据,而重蹈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与莫克斯工厂案中缺乏实质性损害后果的覆辙,但国际司法机构同时也会进一步要求双方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与危害开展合作交流及检测。

  应当指出,韩国讨论申请临时措施或提起国际司法程序诉讼还存在着明显的“短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第1款,“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所以,“交换意见”是国际司法仲裁程序中确立管辖权的程序性要件。除去韩国已经采取的外交抗议行为外,韩国还应就韩日核污染水排海法律争端的解决提交专门的外交照会,以满足“交换意见”的司法程序要件。

  除申请临时措施或提起国际司法程序外,还存在另外两条国际司法程序路径:一是提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程序;二是提请国际司法机构发表咨询意见。国际社会不妨效法毛里求斯最近在诉英国关于查戈斯群岛案中的成功实践,在应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事件中,打一套法律诉讼的组合拳:第一,将核污染水排海争端提请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第二,将争端提交联合国安理会,请求作出决定;第三,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求作出“法律咨询意见”;第四,将争端提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项下的仲裁程序。(作者分别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海南大学法学院特聘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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