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居高楼
有的市民图一时方便
便从楼上扔下东西
以为不砸到人就没事
孰不知
高空抛物不仅非常危险
也是违法犯罪行为
家住丰泽一小区24楼的64岁的任某
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我是拿着酒瓶下楼扔的,没有从窗户外扔下去……”5月17日10时许,在丰泽公安分局乌屿派出所,酒醒过半的任某态度突然大转变,矢口否认。最终,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任某才承认自己高空抛物行为。
事情要从5月17日8时50分说起。当时,丰泽区城东一小区的物业人员沈先生巡查小区,忽然身后传来一声巨响。“我回身一看,一个酒瓶子从头顶飞过去,就掉在我身后1米远的地方,酒瓶碎了一地,玻璃碴子掺着酒撒的到处都是,差点儿溅到我,吓得我赶紧跑到远处。”令沈先生想不到的是,之后又有1个酒瓶从楼上飞了下来,刚好卡在楼下的挡雨棚里。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遇上高空抛物了。从这么高的地方砸下来,非常危险!”沈先生回忆,当时正是小区居民出入频繁的时间,酒瓶掉落的位置是小区主要通道,幸亏没有砸到人,不然后果不堪设想。沈先生心有余悸,当场报了警。
乌屿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展开调查,“我们在现场看到白色的酒瓶碎渣,其中一个完好的酒瓶被卡在了挡雨棚上。”民警仔细勘查现场,并逐层逐户走访排查,最终锁定酒瓶来自24楼的一住户——四川籍的任某。
“对啊,是我喝完酒顺手扔的酒瓶,怎么啦?不是没有砸到人么?你们来干啥?我犯啥事了?”面对民警的询问,已经喝得醉醺醺的任某不以为然,当场就承认了自己高空抛物行为。
“你这次是侥幸没有砸到人。3天前你扔下的酒瓶,碎片刺伤了一位大娘的手,你知道么?高空抛物是犯法的,你知道吗?”看着喝醉的任某,民警严肃地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并带回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任某酒意渐退,知道”犯事”的他突然否认自己有高空抛物行为。当看到民警摆出的证据,终于主动交待。
“我不知道高空抛物是违法的,平时也没有注意去学习法律知识,我还认为只要没砸中人,就没事……”知道自己因为高空抛物涉嫌违法犯罪后,任某流下悔恨的泪水。
目前,任某已被丰泽警方刑事拘留。
警方提示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
生活在高楼中的居民,要自觉遵守公共准则,定期检查阳台、室外物品的安全性,以防发生意外。绝不能心怀侥幸,进行高空抛物。
警方号召广大市民从我做起,拒绝高空抛物,做个文明市民。
法律链接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来源| 丰泽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