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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监察法·探路者足迹】 国企聘用制管理人员受贿照样立案调查

【走近监察法·探路者足迹】 国企聘用制管理人员受贿照样立案调查
2018年03月27日 09:40 浙江日报作者:浙江日报

  “到国有企业工作后,我把民营企业的陋习带到了国有企业的公权力行使之中,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任意放纵无所拘束……”

  舟山市定海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徐寿增在忏悔书里这样写道。

  2017年10月25日,徐寿增被定海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查,徐寿增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利用职权为本人及有关人员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2018年1月,徐寿增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定海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

  “作为我国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充分总结了历史经验,具有很强针对性,其目的之一就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徐寿增作为国企自行聘用的非党员管理人员,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之前,我们要对他进行查处是比较困难的。”定海区纪委区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监察法》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在查办徐寿增案中,充分运用了谈话、询问、讯问、调取、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中的其中9项。

  2017年8月16日,对巡察发现的徐寿增有关问题线索开始初步核实;10月25日,经区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徐寿增立案调查;11月16日,经市监委批准,区监委对其采取了留置措施。

  虽然留置威力强大,但区监委的态度是慎之又慎,严格依法使用留置措施。在徐寿增案中,区监委强化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和重点行贿人的管控,保证这些人员在案件调查期间不藏匿、不串供翻供。如第一时间报省纪委省监委申请限制出入境,防止被调查人外逃;调查期间,不定期沟通,并多次制作笔录保证供述或证言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等。

  针对徐寿增受贿案及通过该案带出的盐仓街道原副主任沈小伍受贿案,2018年3月,区监委向盐仓街道发送了监察建议书,明确要求街道在这两起案件中暴露出来的管理体系漏洞百出、监督问责严重缺失、廉政教育流于形式等严重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同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宣读忏悔书,以身边案警示身边人。

  “作为一名国企管理人员,以往思想上或多或少存在对我们缺少有效制约这样一种错误认知,现在我们已经明确被列入监察范围之内,必将抱着敬畏之心依法行使手中的公权力。”徐寿增曾经的同事说。(舟山市纪委市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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