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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苑丨家事法官:面对家暴,如何取证最有效?

法学苑丨家事法官:面对家暴,如何取证最有效?
2021年03月03日 13:36 新浪网 作者 北京青年报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我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北京顺义法院家事法官谢衍明针对具体的审判案例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解读。

  解读1:如何辨别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

  何谓家庭暴力?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饿冻、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虐待、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儿童、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儿童等,也包括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

  谢衍明指出,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控制”,这是因为在亲密关系中,施暴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施暴方为控制受害方而采取的手段。“控制”的意思是使某事或某人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或影响之下。而家庭纠纷则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争执。两者的主要区别为:从双方关系来看,家庭暴力中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家庭纠纷中双方则是平等的。从行为目的上看,家庭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对方,家庭纠纷的目的则是为了说服对方。从使用的手段上看,家庭暴力采用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行为方式,家庭纠纷的使用手段则是争吵、协商。从行为后果上看,家庭暴力对身体造成了伤害,家庭纠纷对身体往往不造成伤害。

  解读2:面对家暴可以向谁寻求帮助?

  在顺义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女子黄某以张某多次对其暴力殴打,致使其多次受伤,仅面部骨折就发生过两次。最严重的一次致使黄某面部眼眶壁骨折,下颌部裂伤,经公安机关依法鉴定,以构成轻微伤为由申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人民安全保护令。经法院审查认为,黄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黄某。裁定作出后,法院依法向双方送达,并向黄某和张某所居住的居民委员会及辖区派出所送达。

  当家庭暴力来临时,应该向哪些机关寻求保护呢?对此,谢衍明介绍,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可以向受害人或者加害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寻求帮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起诉至人民法院。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请求人民法院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也不需要提供担保。”

  解读3:及时报警就医留证据很重要

  女子李某与刘某于2015年3月11日登记结婚。2016年2月,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打了李某的脸部,刘某称李某也打了他的脸。2016年6月,双方再因琐事发生冲突,李某报警,后被送至医院救治,并被诊断为:“耳外伤、脑外伤后神经性反应、鼻外伤、面部外伤、胸部损伤、软组织损伤、眼睑及眼周围区挫伤、结膜下出血”。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李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主张刘某存在家庭暴力并要求离婚。经审理法院根据庭审中双方陈述、李某的就诊证明以及伤情鉴定意见书,法院确认刘某对李某实施了家庭暴力,故法院判决李某与刘某离婚。

  谢衍明表示,此案能够被认定为家庭暴力,重要的原因是在刘某实施加害行为后,李某及时报警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进行就医和伤情鉴定,为法院在审理该案件固定了有效的证据,最终家庭暴力的行为被法院认定并判决双方离婚。

  解读4:保证协议也是定家暴的有力证据

  女子马某与叶某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马某主张叶某存在家庭暴力,起诉要求与叶某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为此马某提交了叶某2017年7月17日出具的保证书及马某2017年9月28日的疾病诊断书,证明叶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

  其中保证书载明:“2017年7月17日,我到工地去,马某不在。她回来后未说去哪,我态度也不好,动手打了她,我错了,不应该动手打人,今后也不会再动手。”马某的疾病诊断书则显示:“头皮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

  叶某表示,第一次双方是互殴,因马某夜不归宿,自己要求看她的手机,马某拒绝并将其咬伤后双方动手,他于次日签署了上述保证书。不久后二人再次发生互殴,马某咬了叶某的胳膊,叶某随手抄起鞋打了马某的头。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写了保证书后再次用鞋跟打马某的头部,从起因、殴打次数、伤害后果来看,已经构成家庭暴力,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叶某支付马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谢衍明解释,该案之所以能认定家庭暴力是因为叶某的保证书证明了伤害行为的存在,它的存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保证书”等类似的加害人书写给受害人的悔过协议,加害人往往在该类协议中载明以后不会再实施家庭暴力等情节的描述,这是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有力证据。

  解读5:单凭照片、录音未成证据链则无效

  女子王某与李某2015年9月6日登记结婚。自2017年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王某以李某对其有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由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137.8元。

  为此王某提交了膝盖和腿受伤的照片以及被诊断为软组织损伤的诊断报告。王某称因其手机里有李某出轨的证据,两人在抢夺手机过程中李某拽着王某的头发,踹其肚子还将她往地上甩,王某摔在地上时膝盖碰伤。李某坚称不认可存在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7月7日双方因抢夺手机发生纠纷,但王某提交的诊断证明是7月9日、照片的日期则为7月11日,现有证据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并不能证明李某对其损害的事实,王某的现有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可以认定被家暴的证据链,且即使上述损伤系因在争夺过程中造成的,也与以“控制”为本质的家庭暴力不同。王某的表述与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李某存在家庭暴力,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谢衍明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往往是受伤的照片、录音等单独的证据,但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伤害行为,并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被法院所采信,照片和录音等这些证据并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往往仅凭照片和录音这些单独的证据并不能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从行为的目的、双方关系以及被告采取的手段来看,被告抢夺手机并非为了控制原告,该案是明显的家庭纠纷,而非家庭暴力。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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