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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丨银川男子买房刚交定金,销售人员告知是“凶宅”!

焦点丨银川男子买房刚交定金,销售人员告知是“凶宅”!
2021年01月08日 10:08 新浪网 作者 银川晚报

  银川的尤先生为了方便孩子上学,1月3日在贝壳二手房网站上看中了一套价值90多万元的房子。

  谁知交了中介费和房款定金后,却被中介销售人员告知,他买的是个“凶宅”。

  “销售人员A用另一个微信加的我,说这房子是凶宅,有人跳过楼,还说我的房子买贵了,气得我当天晚上失眠了。”尤先生说,幸好最后是一场虚惊,但他需要中介给一个说法。

(网络配图)

  销售人员“造谣”

  购房者心结难去

  尤先生告诉记者,二手房网站上每套房源下都有经理人,可以在线询问房屋情况。他一直是通过宁夏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中介销售人员B了解房屋相关情况,实地看房,准备签购。

  看房当天晚上回去,尤先生在网上浏览了这套房子,并随机咨询了网页上的另一位经理人,也就是销售人员A。AB两人虽同属一家公司,却是两个分公司的员工。“两个销售都想让我在他那儿买房。我当时就说谁先帮我约到房主,我就跟谁去谈,结果是销售人员B先约到了。”

  但是没承想,尤先生交易当晚,就收到了一个陌生人的微信好友添加通知,备注“听说是你今天买了某某小区的房子吗?那个楼有人跳过楼知道不?”一看到这个信息,气愤至极的尤先生通过电话查询发现,这个人就是销售人员A。

  “最后他也承认,因为我没和他签,而是和别的销售人员签了,心里不平衡才这么说的。我也问了物业,又问了他们中介公司都说我买的房子没问题,还说要是凶宅的话,公安机关会有留档。”尤先生说。

  在尤先生的要求下,销售人员A以书面致歉的形式表达了歉意。

  虽然尤先生相信房子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家人却总感觉如鲠在喉。而宁夏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及销售人员A所在的分店都没有给尤先生一个明确的处理结果,也没有对这件事积极表态,这让尤先生心生不快。

  “事情发生后是在我的要求下员工才道歉的,他所在的分公司和总公司都没人出面,此时的处理欠妥当。现在我希望他们能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我买的房子没问题,不然的话这套房子我觉得没必要再要了。”尤先生表达了自己的诉求。

  中介公司:涉事员工已开除  会配合核实

  随后,记者同尤先生来到了与之签订房屋交易合同的宁夏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分店。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销售人员A是其他分店的工作人员,去年刚毕业,仅仅工作了一个多月。事发之后经过公司核实,确实是属于其个人编造谣言的行为。

  京城广厦四分店店长告诉记者,目前,销售人员A的行为已经被平台给予了红线一年的处罚,此外宁夏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也对他进行了开除处理。处罚通告已经下来,本周将会在公司例会上公布。

  店长表示,根据房产交易合同,已对房屋本体结构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过如实告知的相关规定,尤先生所购房屋无任何事故发生,如果仍对房屋和这栋楼存在疑惑,中介公司表示会积极配合,查调档案,向房主、邻居和物业再次进行核实,形成书面证明以打消尤先生及家人的疑虑。“房子没问题,因为当时房主买来的时候是毛坯房,我们也进行过房产调档,现在可以让房主再配合调档。如果档案没有说明,我们再派人调查,通过询问邻居、物业等等来证明房子没有任何问题。”京城广厦四分店店长表示。

  法律上如何定义“凶宅”?

  虽说这件事只是谣言,但是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凶宅”的?就这个事件中,如果尤先生疑惑难消,提出解除合同,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和义务,发布谣言的销售人员的行为又该如何定义呢?

  对此,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戈扬表示,法律对于凶宅的具体含义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我国的传统文化、民俗以及一般大众的普遍心理,如果一个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肯定会对房屋购买者、居住者的心理,以及房屋的市场价值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法律上,对于房屋是否是凶宅,在出售房屋时需要向对方如实告知。”

  王戈扬律师说,业主和中介对房屋的实际情况,对购房者有告知的义务。如果存在隐瞒情况,造成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了“凶宅”,购房者依据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目前,在没有证据证明尤先生购买的房屋,包括房屋所在的这栋楼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情况下,尤先生如果坚持提出解除合同,要按照相关合同与协议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销售人员A在对事实未经查明,或者是对事实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擅自发布有关房屋的负面信息,如果导致这个房屋价值有所损失,或者对房屋的售卖产生不利影响,我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鉴于他是中介公司的员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的出卖人有权向中介公司去主张赔偿责任。”王戈扬律师说。

  记者:张佳丽 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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