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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年度十大调解案例⑤∣企业调岗33名员工引纠纷,释法说理解矛盾

东莞年度十大调解案例⑤∣企业调岗33名员工引纠纷,释法说理解矛盾
2021年01月11日 18:45 新浪网 作者 东莞时间网

  企业以环保要求没达到要求,对涉及污水排放问题的部门的陈某等33人采取调岗,导致33名员工待遇降低等。因此,33名员工向法院起诉企业,要求维护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调岗导致企业与33名员工引发纠纷

  陈某等33人入职东莞市某实业公司,工作岗位为研磨。2019年11月,东莞市某实业公司对陈某等33人调岗。

  2020年1月10日,陈某等33人向东莞市某实业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东莞市某实业公司不考虑陈某等33人利益调整他们的岗位,降职降级,降低福利待遇,故意让老员工拿最低工资;东莞市某实业公司从外面雇用临时工做事,不让陈某等33人加班,临时工的工资比原告高,不给足量事情做,减少绩效奖金,减少伙食补助,借环保问题故意刁难员工,采用记大过处分的方式逼迫老员工辞职。

  陈某等33人突然集体辞职后,遇到春节假期且有疫情,东莞市某实业公司一方面无法招聘新员工,一方面即使有员工,很多外贸订单无法进行,所以陷入困境。双方确认调岗前东莞市某实业公司没有与陈某等33人协商。

  陈某等33人主张本次调岗是东莞市某实业公司单方决定,是不合法的;东莞市某实业公司主张公司所在镇街的环保治理大概在2019年9月开始,实际上当时已经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当时公司已调整了员工的上班时间,导致很多员工不能加班,所以此后很多员工陆续认为没有加班对工资收入有影响,已在2019年10月开始主动离职;东莞市某实业公司主张调岗前没有告知陈某等33人待遇基本不变,但是有告知陈某等33人按照新的岗位计算待遇,且东莞市某实业公司认为计算陈某等33人的工资均是按照员工原先的职位、工资结构等来计算,除加班费以及其他浮动待遇外,其工资收入跟原先的工资水平相差不大。

  东莞市某实业公司提交情况说明,包括关于召开某镇涉水企业专项督导工作会议通知,关于做好驻厂备检工作的通知,拟证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9月开始对某镇全镇河流进行水质治理,东莞市某实业公司作为涉氮、磷废水企业,是本次河流水质治理的监管对象,陈某等33人所在的部门因涉及污水排放问题,虽经环保协管员驻场监督整改,仍无法达到现行环保要求,被迫停产。

  调解过程

  调解比判决更利于化解矛盾

  鉴于本案涉及的情况复杂, 33个系列案标的近200万,主体众多,争议标的大。承办法官首先收集相关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与诉求,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分别在诉讼成本、诉讼周期、诉讼风险,判决结果和调解结果的区别和影响等方面预先与双方进行沟通,让当事人对整个案件及影响有个预判。

  如果采取调解方式解决,既使得双方冲突降级,又有利于化解矛盾,避免尴尬,往后有交往或交易也不至于完全中断。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最终虽然形成判决,但有可能激化、深化双方的矛盾,引发更多对立,案件本身存在风险,是有可能胜诉,也有可能败诉的,如果坚持诉讼,往后在招聘或者应聘时,也会让人保留过于较真,难相处,不好打交道等负面印象,可能在各自朋友圈、生意圈、社交圈产生不良影响。

  但仅仅如此,还不能解决问题。承办法官先后开了两次庭,庭审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主张的环保因素能否进行调岗,其调岗程序是否合理,并就该焦点进行多次询问。案件的协调和解,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也不是不分是非的各打五十大板,法律规则越不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越模糊,通过调解谈判解决纠纷的成功率就越低。因为规则不清、责任不明,当事人越可能漫天要价,因此,和稀泥式的调解,很难真正化解纠纷,也无法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甚至影响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故调解纠纷、处理案件,必须在查明事实真相,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惯例与行业习惯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以展开调解。

  本案中,承办法官帮助双方当事人逐个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让东莞市某实业公司理解到其目前所面临的环保问题可能不属于进行调岗的合法、合理前提,或者东莞市某实业公司的证据仍然不够充分;让陈某等33人也理解到如果最终查实调岗确有原因,也确实履行了有关程序,其诉请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并让陈某等33人理解到东莞市某实业公司对他们进行调岗可能也是情非得已,双方需要合理预测结果,积极调整心理预期。通过一个月左右多轮谈判,双方差距不断缩小,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释法说理、分清是非很关键

  2020年10月9日,本系列案陈某等33人与东莞市某实业公司一致确认,陈某等33人与东莞市某实业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10日解除,双方同意由东莞市某实业公司向陈某等33人支付诉请经济赔偿金的30%以了结涉案纠纷,陈某等33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和仲裁请求;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款项由东莞市某实业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前向陈某等33人支付完毕;如东莞市某实业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以上款项,陈某等33人有权以诉请的经济赔偿金为标的,扣减东莞市某实业公司按本协议已支付的金额,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双方对最终调解方案非常满意,并一致对法院在调解过程中的辛苦付出表示感谢,经回访,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争议圆满解决。

  本系列案件之所以调解成功,主要是把握了促成调解的几大原则:

  一、掌握案情,把握先机。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务必收集相关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与诉求,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

  二、区分对待,因人施策。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因文化素质和认知程度不一样,往往对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见解。对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应学会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文化素养,脾气性格等确定调解方案,制定调解策略。

  三、释法说理,分清是非。调解纠纷、处理案件,必须在查明事实真相,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惯例与行业习惯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进行调解。

  四、借助外力,扩大共识。在调解工作中,审判人员既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又要注意发挥代理人的作用。

  申报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人民法庭诉调团队

  文字:李金健

  编辑:钟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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