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又有重大改革!修订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看这里

商事登记又有重大改革!修订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看这里
2021年03月05日 14:15 新浪网 作者 深圳新闻网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3月5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何泳 实习生 方炫杰 文/图)3月5日上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实施新闻发布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12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制订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在“放管服”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推出了“多证合一”“秒批”、开办企业“一网通办、一日办结”等一大批超前性、破冰式的改革,推动了公司法等一批法律法规的修订。

  时隔七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人大的悉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法治引领改革,以改革促进法治,针对商事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热点堵点、商事登记监管难点等问题,并结合国家和省有关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再次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结合深圳实际,立足深圳先行示范,坚持立法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引领性,以法规形式对近年来我市实施的简易注销、住所托管、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制度等进行固化。在此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变通国家法律法规创设了一系列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在全国率先规定的新制度,在促进个人灵活就业、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提升商事主体注销便利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黄敏,市人大副主任彭海斌,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强,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忠,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蒋溪林,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市律师行业党委专职书记曹海雷,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生文,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市市场稽查局局长洪隽,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李国伟,市前海管理局副局长刘桂林等领导出席现场活动。

  大力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

  “减事项、减材料、免登记”

  聚焦市场准入环节集中发力,通过“减事项、减材料、免登记”,多措并举释放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市开办企业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是减少了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商事登记事项删除了“出资总额”“营业期限”两项,将登记事项由原来的七项减少为“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类型”“负责人”“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五项;商事备案事项删除了“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商事主体特区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登记情况”两项,减少为“章程或者协议”“经营范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项内容。

  二是减少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若干规定》规定需要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三项材料因已改为申报制而无需提交。

  三是实施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制度。自然人自主创业,实现自我雇佣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为鼓励自然人灵活创业就业,本次修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要求,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做法,变通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应当注册登记的规定,明确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活动的,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即可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不视为无照经营。

  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

  创设除名制度创设依职权注销制度

  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对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既可以释放市场经营资源,为新生企业创造发展空间,也可以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是创设除名制度。规定对商事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商事主体被除名后主体仍然存续,仍需办理清算、注销手续;

  二是创设依职权注销制度。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被责令关闭”“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依法被除名”的商事主体六个月内仍未办理申请注销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将其注销,该商事主体资格消灭。

  三是允许特殊情形代位注销。本次修订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企业注销专项指引,创设性地允许代位注销,规定因商事主体已经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者其出资的企业无法办理相关登记的,可以由该已经注销商事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主体代为办理;因非商事主体已经撤销或者注销导致其管理或者出资的企业无法办理相关登记的,可以由该已撤销或者注销非商事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代为办理。

  推进港澳企业跨境经营便利化

  全面放开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区域一体化发展,推动粤港澳企业资格互认互通,便利港澳企业来深开展经营活动。允许港澳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银行开户、税务、海关、外汇账户和审批等事项;并将港澳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全面放开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更大范围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深入优化企业创业环境

  新设歇业登记制度,实行“一照多址、一市一照”

  全力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打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深圳已是有名的“创业之都”,存在很多欣欣向荣的中小微企业。通过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实行精细有效服务,更有效地激发创业动力、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新设歇业登记制度。为助力商事主体度过经济不活跃期,顺应投资主体节省维持成本、减轻经济负担的需求,避免市场主体总体数量较大波动,保持经济发展内在活力,允许经营暂遇困难的商事主体申请“休眠”,增加歇业登记申报。商事主体决定暂停经营,且在暂停经营期间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进行申报歇业,但又保留其主体资格和其他合法权益,待情况好转后可以重新启动经营。

  二是实行“一照多址、一市一照”。深圳自2013年在全国率先实施“一照多址、一区一照”,本次修订扩大了“一照多址”增设经营场所范围,允许特区内跨区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将其经营场所登记在隶属商事主体营业执照,节省企业网点扩展的时间成本。

  三是扩大提供托管的主体范围。2010年12月,深圳试点住所托管制度,即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注册,由商务秘书企业为其提供住所托管,收递各类法律文件,代理申办其他法律手续等业务。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商务秘书企业提供的服务愈加综合、全面,让企业能够专注核心业务经营。

  四是全行业保护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本次修订对现行企业名称登记法规、禁限用规则进行补充,新增规定,除已经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外,商事主体不得将其他商事主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字号作为其名称中的字号,从而降低部分企业维权成本。

  健全信用监管体系

  对现行商事登记撤销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

  为了严厉打击少数中介组织在利润的驱使下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住所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违规代办商事登记业务行为,本次修订对现行商事登记撤销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对该类行为,商事登记机关可以撤销登记或者备案;同时,本次修订还填补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对该类行为缺乏相关罚则的空白,规定负有主要责任的商事主体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受委托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或者备案的代理人三年内不得再经办商事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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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的背景与意义

  (一)落实国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当前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十九大以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就深化商事登记改革作了全面安排和专项部署。《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也明确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必要及时修订完善《若干规定》。

  (二)与国家和省有关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相衔接

  《若干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七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修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国家规定也先后出台,特别是201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公布标志我国涉外商事登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广东省也先后出台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法规。据此,需要及时跟进修订《若干规定》,以便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三)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

  《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商事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极大地优化了我市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实施后,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商事登记机关以及相关部门针对商事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热点堵点、商事登记监管难点等问题,实施了“网上签发营业执照”“企业简易注销”等一系列优化措施。这些改革新成果有必要通过修订《若干规定》加以固化。此外,由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商事主体数量激增,给市场监管工作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如“僵尸企业”“失联企业”“虚假登记”等问题不断积聚风险,对我市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也亟需通过修订完善《若干规定》,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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