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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生态将迎最严治理 相关禁止令制度规则在路上

长江流域生态将迎最严治理 相关禁止令制度规则在路上
2021年02月25日 21:01 新浪网 作者 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刘瀚琳)3月1日,我国首部流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落地。2月25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共16条,强调依法严惩、全面担责。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负责人李明义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相关规则,有望于今年上半年出台。

  根据此次《实施意见》,将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将“严”的基调贯彻到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惩重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让敢于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准确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依法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妥善协调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长江保护法既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法,也是绿色发展的促进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表示,人民法院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要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历经三次审议,去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对保护长江水环境、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非法采砂等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此次新闻发布会期间,李明义披露了十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最突出的水污染、尾矿库治理、非法采砂、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案件类型,涉及森林、湿地、湖泊、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在前述典型案件中,包括刑事案件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行政案件2件,还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4件、检察行政公益诉讼1件。强调不同诉讼类型案件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方式,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惩处力度。

  例如,在被告人李绪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江苏法院发挥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作用,判令李绪根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义务,确保长江十年禁渔的有效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案例中的“绿孔雀”案和“五小叶槭”案使用了预防性公益诉讼的概念,分别是全国首例涉濒危野生动物和涉珍稀植物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李明义表示,这一诉讼方式有别于传统案件。生态环境损害具有不可逆性、累积性、长期性等特点,一旦损害已经发生再进行救济需要很大的成本甚至无法修复。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也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

  眼下,对于即将实施的《长江保护法》,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环境与贸易研究中心主任李秀香认为,这是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具有创新意义,对其他流域立法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此次《实施意见》完善了《长江保护法》的系统性。大江大河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流域立法需要统筹协调上中下游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

  “由于涉及内容纷繁复杂,《长江保护法》的规定是原则性的,而《实施意见》在司法层面的指导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增强流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方面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突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李秀香说。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学恩进一步建议,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促进专业化发展;统筹推进长江司法保护审判制度的衔接配套机制,如进一步加强各地区环境资源鉴定机构的设立、监管和评价,构建科学、公平、中立的环境资源鉴定评估制度;建立长江流域环境司法一体化保护协同机制,促使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实现联动交流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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