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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电子劳动合同”, 还需支付“二倍工资”吗?

签了“电子劳动合同”, 还需支付“二倍工资”吗?
2021年01月14日 15:01 新浪网 作者 劳动报社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如果双方只是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二倍工资”吗?2020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陈某于2019年7月1日入职瑞泓公司,瑞泓公司后于2019年7月5日与陈某签订电子劳动合同。

  为此,陈某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瑞泓公司支付其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双倍工资4960元,未获支持后起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然一审法院以“双方于2019年7月5日已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文本,瑞泓公司已履行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为由,驳回陈某诉请。陈某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于2019年7月1日入职瑞泓公司,瑞泓公司后于2019年7月5日与陈某签订电子劳动合同,该电子劳动合同系瑞泓公司租赁使用第三方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签订亦生成了劳动合同文本,且通过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数字签名验证报告对该电子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陈某在一审审理中亦自认其登入该系统后对该电子劳动合同进行电子签名且并未改动过,应视为其同意双方的劳动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订立,故该电子劳动合同系一份完整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

  现陈某仅以双方劳动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该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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