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4条分别对“隐私”和“个人信息”做了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从定义可以看出,隐私包含私人生活、私人秘密两个方面的内容,而个人信息更加强调对身份的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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