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哺乳期女职工兼职被发现可以“请君自重”吗?拒不改正可以行使解除权

哺乳期女职工兼职被发现可以“请君自重”吗?拒不改正可以行使解除权
2021年03月03日 13:48 新浪网 作者 劳动报社

  王顺英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她不得在外从事任何兼职。

  去年,王顺英结束产假顺利复工。处于哺乳期的她提出希望集中使用每个工作日1小时的哺乳时间。用人单位表示同意,但王顺英却利用这一时间,在外兼职挣外快。

  用人单位发现后,希望她立即改正。然而,王顺英听朋友说,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是无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因此,尝到甜头的她嘴上满口答应,私下依然我行我素。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找到证据后,解除了与王顺英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员工在外兼职,虽然未与兼职单位形成书面劳动关系,但一般而言,只要兼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甚至未造成严重影响但经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用人单位便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会因为对方处于女职工特殊“三期”而可以豁免。

  用人单位解除“三期”女职工在外兼职,必须要注意程序问题。首先,必须存在该女员工在其他单位兼职的事实;其次,对员工兼职的事实,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要用法律事实说话。最后,即便用人单位将不得兼职列入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最好能够证明下列情形:该员工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对该员工的兼职行为提出批评指正,该员工拒不改正。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