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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试用期”女职工怀孕遭辞退

“延长试用期”女职工怀孕遭辞退
2021年03月26日 08:43 新浪网 作者 劳动报社

  随着二孩政策落地,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权益案件数亦增幅明显。如何在确保企业效益的同时,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劳动仲裁案件的高发区。前不久,就职于一家信息科技公司的职工白女士就碰到了一件烦心事——向公司坦承怀孕一事后三天,自己就被公司辞退了。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白女士正处在“延长试用期”,无法达到岗位要求。在该案件中,普陀区朱雪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为白女士提供了法律援助,援助律师田德强火速出手助白女士成功维权。试用期可否多次约定?“三期”女职工权益如何维护?记者采访了该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田德强,邀其逐一解析。

  2020年4月20日,白女士入职一家信息科技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有一份期限为2020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白女士的试用期至2020年10月19日止,试用期及转正后每月税前薪资均为13500元。

  入职6个月后,本以为可以成功入职的白女士却得到了一个“坏消息”,公司认定其试用期绩效未能达到要求,需要延长试用期。2020年10月28日,白女士与公司签署一则“绩效改进计划”,该计划中约定,因白女士的绩效没有达到任职岗位的要求,绩效改进周期为一个月(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21日),如果绩效改进周期内,仍无法达到绩效改进目标或岗位任职要求,公司有权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无偿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就在此期间,白女士意外地发现自己怀孕了。通过电子邮件,2020年12月8日,白女士忐忑地告知了公司自己怀孕一事,她特地强调是在计划之外,并希望可以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不过事与愿违,向公司坦承怀孕一事后三天,她还是被公司辞退了。12月11日,公司以白女士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公司岗位职责为由,通知她于2020年12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

  接连受到打击,白女士向普陀区朱雪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求助。她认为,自己的试用期早在2020年10月19日就已期满,且自己又处于孕期内,公司的解除决定是违法的。白女士要求公司自2020年12月18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该案件经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白女士的主张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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