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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论坛|休息权的合法性从何而来?专家:四要素共同构成基础

劳动论坛|休息权的合法性从何而来?专家:四要素共同构成基础
2021年04月10日 13:17 新浪网 作者 劳动报社

  休息何以是权利?

  这不仅仅是休息权应当合乎道德性的问题,更为直接的问题则是:休息权的合法性从何而来?

  对此,暨南大学助理教授黄镇指出,马克思的时间理论从劳动出发,以实践为导向,对雇佣劳动关系、社会时间结构、人的全面发展等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阐释了雇佣劳动中社会时间分配的基本原理。作为权利客体的自由时间具备具体性、客观性、相对性、可替代性四个要素,它们共同构成了休息权的合法性基础。

  马克思时间理论提供证据

  黄镇提出,马克思在研究劳动的同时提出的与之对应的时间理论,这为论证休息权的合法律性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证据。

  马克思将时间置于人类的实践活动,即生产劳动中。他从劳动出发,以实践为导向,对雇佣劳动关系、社会时间结构、人的全面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阐释了雇佣劳动中社会时间分配的基本原理。他的时间观反映的是生产劳动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具有鲜明的历史唯物主义色彩的“社会时间”。

  在谈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马克思结合工人们的现实处境,发现了雇佣劳动关系中时间分配所面临的紧张关系。他创造性的提出了用于构建社会时间框架的几个核心概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剩余价值、工资等等。这些概念在解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同时,也揭示出了雇佣劳动中社会时间分配的基本原理。而休息成为一项法律权利的必然性,就蕴含于社会时间分配的规律之中。作为权利客体的自由时间具备具体性、客观性、相对性、可替代性四个要素,它们共同构成了休息权的法律特征。

  自由时间源自剩余劳动时间

  人的实践活动将自然时间转变为了社会时间,而劳动则将社会时间进一步划分为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

  马克思进一步分析指出,最初人们劳动是为了生存,所以几乎所有劳动都是必要劳动。而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们开始占有并积累财富,于是劳动时间逐渐区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人们在必要劳动时间中生产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而在剩余劳动时间中积累财富。随着一部分人的财富增加,他们可以缩短自己的劳动时间,从而拥有越来越多的自由时间。所以,正是因为有了剩余劳动,人类才逐步积累起了一定的自由时间,可用于艺术、科学等的发展。当异化劳动出现时,这种积累开始加速,一部分人通过占有生产资料的方式使得另一部分人为其工作,从而占有他人更多的剩余劳动时间。这便是私有制社会中的雇佣劳动的本质。

  黄镇指出,尽管马克思主义对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进行了批判,然而却客观上揭示了社会化的自由时间来源于工人们的剩余劳动时间。

  自由时间存在三种形态

  黄镇认为,根据不同的对立统一关系,可以发现自由时间具有三种形态:应然形态、实然形态、规范形态。

  其中,应然形态是指在理想状态中,即在生产、娱乐、消费、休闲等活动占用的社会时间分配最为合理的状态中,自由时间所具有的形态。这将是最有利于人、社会、自然三者和谐发展的时间形态。

  自由时间的实然形态是相对于其应然形态而言的,即自由时间在现实社会中所表现出的特定样态。在应然形态中,人的自由时间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时间。而在实然形态中,人的自由时间可能表现为发展智力、爱好,或者社交、陪伴家人等等。

  规范形态自由时间的对立面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体现出其与应然和实然形态之间的区别。自由时间的规范形态的首要目的便是缩短工作时间。

  可通过法律法规等确定

  休息何以是权利?对于这个问题,黄镇认为,这实际上指的是自由时间是否具备法律权利客体的特征。

  首先,法学视角下的自由时间是具体的。与哲学或者经济学视角下抽象的自由时间相比,法学视角下的自由时间关注的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人所具体拥有的、由“工作日”“节假日”等制度规定的可以量化的时间。因此,它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合同契约等方式予以确定。

  其次,法学视角下的自由时间是客观的。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人的自由时间由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明确,不会因为相关人的主观因素而改变。

  除此之外,法学视角下的自由时间是相对的。以某种特定的价值取向作为衡量自由时间的标准,在个案中可能有效,但作为普遍的衡量标准,在现实法律制度中应用起来却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障碍。

  最后,法学视角下的自由时间是可替代的。我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中,均允许通过调休或提高报酬等方式,对加班等侵害休息权的情形进行替代或补偿。因此,休息权的法律属性决定了休息权的可替代性(或可补偿性)。

  (原文作者:暨南大学助理教授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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