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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的女职工享有特殊权益

特殊时期的女职工享有特殊权益
2021年05月11日 18:40 新浪网 作者 劳动报社

  用人单位不得因“三期”女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即使在生产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裁减员工的,也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还包括:享受生育假期和生育保险待遇、产前检查视作劳动时间、有工间休息时间,不得从事强体力劳动、高处作业或者低温作业等禁忌劳动项目,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不得因“三期”而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酌情减轻“三期”女职工的工作量等。

  有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的规定,完全按照“你出工,我付钱”的对等观念要求“三期”女职工。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女职工的专章,在执行劳动纪律时也不顾及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反而将女职工在“三期”过程中出现的工作能力不足,劳动效率下降,等同于劳动者怠于履行劳动义务,甚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触碰了法律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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