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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修订《中小学生处分规定》,明确不得给予初中生开除学籍处分

青岛修订《中小学生处分规定》,明确不得给予初中生开除学籍处分
2021年01月13日 10:01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

  日前,青岛市教育局发布新修订的《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区域内教育行政部门所辖中等及以下学校,包含民办学历教育中小学,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规定》,学校要将教育放在学生管理第一位。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学校应当加强批评教育,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更好地体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目的。

  《规定》在第四条明确“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同时,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积极与受处分学生监护人沟通,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辅导和跟踪考察”,把教育优先、教育为主的原则落到实处。

  此外,《规定》明确学生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规定学生存在“违反《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和其他学校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等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可以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等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规定》还要求“八周岁以下小学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对小学学生不得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初中学生不得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一般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规定》对处分决定前的陈述、申辩,以及处分决定作出和处分决定告知等进行了规范,特别是提出处分决定前,要“告知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明确“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通过拟受处分学生与相关人员的讨论,学生的合理诉求得到表达,保证了程序的合法正当,也让处分过程成为受教育过程。

  《规定》针对学生对处分不服的申诉问题,增加了校内申诉程序,并明确学生提出申诉和学校、教育部门处理申诉的时限,规定“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当组成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并于接到书面申诉申请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学生对学校复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书15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应当于接到书面申诉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予以答复”,将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贯穿于学生处分管理全过程。

  《规定》在第十七条明确“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召开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要求“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并在学生入学前及每学年开始时,通过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宣传讲解”,确保合法合理并且让学生学习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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