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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费优先清偿!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终止办学青岛又出新政了!

学生学费优先清偿!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终止办学青岛又出新政了!
2021年01月13日 19:01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办学校终止退出管理机制,保护学校师生、债权人、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青岛市教育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青岛市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根据办法,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开展各类清算工作。清算后的财产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应按照顺序清偿,首先是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它与学生相关的费用。

  《青岛市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为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经相关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办法,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开展各类清算工作。 民办学校清算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如情况特殊,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民办学校清算应按程序执行,即成立清算组;编制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清查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在对民办学校的资产进行估价的基础上,制订清算方案;执行清算方案。

  清算后的财产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应按照顺序清偿,首先是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它与学生相关的费用;其次是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再次是应缴纳的税款;最后是其他债务。若上述同一顺序不足以清偿,则按同顺序应偿付资金的比例清偿。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可按照“一地(校)一策”的原则,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从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和奖励。补偿和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扣除国有资产、财政投入、社会捐赠所形成资产后的剩余净资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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