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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与法|泄露求职者信息将受罚,如何理解网络招聘强监管

新经济与法|泄露求职者信息将受罚,如何理解网络招聘强监管
2021年03月01日 14:03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的出台,预示着针对网络招聘服务的强监管时代已经到来,网络招聘平台将面临信息审查合规、数据合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合规等合规新要求。

  对此,本文在分析网络招聘行业乱象的基础上,针对《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中有关违规行为的规制要点进行梳理、总结,希冀为现在或未来即将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平台提供合规指引,助力平台依法合规运营。

  一、网络招聘野蛮生长乱象

  网络招聘平台具体的招聘模式包括综合招聘模式(如“前程无忧”、“智联招聘”)、垂直招聘模式(如垂直行业的“丁香人才”、垂直岗位的“兼职猫”、社交招聘的“脉脉”等)以及分类信息招聘模式(如“58同城”、“赶集网”)等等。

  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中国网络招聘行业发展半年报告》,2020年上半年网络招聘网站月平均覆盖超7000万人,与2019年同期相比存量用户降幅有所减少,其中三月达到峰值,用户数量突破8000万。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云招聘”流行,视频面试、AI面试等形式涌现,“灵活用工”等新型就业方式也按下快进键,赋能企业招聘和经营活力,同时亦有部分灵活用工平台尝鲜“网络招聘”,为外卖平台代理商与骑手之间提供求职、招聘服务。然而,网络招聘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虚假招聘、利用招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层出不穷。

  如“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9)沪0104刑初116号)]中,王某某在担任北京某网聘咨询公司担任销售人员期间,通过网络结识陈某后,为提高业绩收入,从公司内部资料库中找到相关企业信息,制作虚假服务合同,违规向陈某个人出售招聘企业账号,供陈某用于下载求职者简历,最终被法院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又如曾轰动一时的“李文星案”,大学生李文星因在某平台应聘,陷入天津传销骗局,失联后最终不幸身亡。至此,该平台才调整了此前执行的“只发布一个职位且资料合规,则可以先发布;不触发举报,则可以招聘”的运作规则,连夜上线针对招聘企业的事先审核认证流程。

  而在另一起“58同城”网站虚假招聘诈骗案中,某求职者曾于58同城网站应聘某广告公司的试衣拍摄模特,在面试前,被该广告公司要求先办理价值1万多元的宣传卡,之后方可安排拍摄。事后该求职者发现受骗,于第二天再次回到面试地点时,对方已经人去楼空,58同城网站上也无法再找到其此前发布的招聘广告。然而该求职者发现,58同城网站上又出现另外一家公司发布的类似的招聘信息,疑似是同一团伙再次进行诈骗。诸如此类的虚假招聘诈骗事件不胜枚举,网络招聘平台的信息审核情况可见一斑。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网络招聘行业上半场崇尚“唯快不破”,但在其快速野蛮生长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而到了下半场,则应当是“能人崛起”,如若其对于上述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法,则难以保持持续竞争力,而最终被市场淘汰。

  二、《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要点与解读

  针对网络招聘平台所暴露出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从网络招聘服务定义及适用主体、网络招聘服务准入、网络招聘服务规范、网络招聘监督管理以及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制。

  根据《规定》,网络招聘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的求职、招聘服务。其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其中,对于下述违规行为,《规定》制定了具体对应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需)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

  根据《规定》,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符合就业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电信和互联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除此之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如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则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

  根据《规定》,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用人单位招聘简章;(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3)招聘信息发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如用人单位拟招聘外国人的,还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则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发布

  此次《规定》的一大亮点即对于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与信息保护规范作出明确规定,即要求网络招聘平台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如网络招聘平台未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和发布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或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

  针对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于其构成《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平台经营者,故而也需遵守《电子商务法》针对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对于入驻平台内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即“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以及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的保存义务。

  如未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或未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则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五)未公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未明示有关事项或未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根据《规定》,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如自行终止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则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除此之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如未公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未明示有关事项或未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则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六)其他违规行为

  1.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

  根据《规定》,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注销。

  如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则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若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若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结语

  《规定》的出台意味着针对网络招聘平台的强监管时代正式到来。而对于新加入网络招聘服务赛道的灵活用工平台等新型网络招聘平台而言,基于其在早期灵活用工业务板块发展阶段已掌握大量企业及用户资源,除能够“水到渠成”地为二者提供传统劳动/劳务关系项下的求职、招聘服务外,亦能够促成二者达成灵活用工模式下的业务合作,招聘模式更加灵活、多样,因而相较于传统的网络招聘平台,其已然占据赛道“先发优势”;然而,其在发展过程中亦面临数据合规、平台运营合规等法律风险,因而在当前强监管的趋势之下,该等新型网络招聘平台在入场时亦不可掉以轻心,唯有合规持续经营,方可稳住“后发之力”。

  希冀从事以及未来即将从事网络招聘的平台能够以《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镜,对照自身存在的问题尽快进行整改,以期依法合规健康运营。

   高亚平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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