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因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我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陕西省发改委申请的8.75亿元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被渭南市政府、渭南市交通局滥用职权,违规截留、长期占用至今,长达近两年半之久,迟迟不肯拨付到工程项目上实际使用,导致国家G65WE榆蓝高速蒲城至黄龙段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并多次停工,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粗暴、野蛮的剥夺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本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人特实名举报!举报人:刘云,身份证号:61062719700315037X。系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件经过:2012年10月,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鑫昱置业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省级高速公路蒲白洛黄段工程投标。2013年7月5日,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政府与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黄渭线黄龙至蒲城段公路BOT项目投资合同书》,双方约定按照投标书、陕西省政府复函、中标书以及各会议纪要所承诺的条件建设上述项目。2013年10月15日,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设立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蒲白黄高速公司)。2013年12月5日,蒲白黄高速公司与渭南市人民政府签订了《黄渭高速白水至蒲城段高速公路BOT特许经营权合同》。2014年3月14日,蒲白黄高速公司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白水至蒲城段施工总承包合同。截至2015年9月底,蒲白黄高速公司投入资金约16.2亿元,白水境内的12公里路基基本成型。2015年10月22日,蒲白黄高速公司向陕西省发改委报送“专项基金申请”。2015年11月27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8.75亿全部到位。该专项建设基金的性质和用途为:国家贴息提供的专项贷款,专项用于该工程建设项目。至今该专项基金始终未投入使用,渭南市政府,渭南市城市投资集团和渭南市交通局来回倒账,获取资金巨额利息差。一、专项建设基金概况我公司作为该BOT项目的建设实施主体,依法进行了投、融资建设,筹集了项目资本金,该工程的项目资本金由我公司自筹、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银行贷款三部分组成。至今,我公司自筹资金并已经投入该工程的金额达7.5亿元。国家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基础建设、特设立了专项基金的发放,我们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大好政策,公司自行向陕西省发改委报送了申请专项建设基金的申请,很快获批。该专项建设基金的性质和用途为:国家贴息提供的专项贷款,专项用于该工程建设项目,由BOT项目公司将该专项建设基金以项目资本金的方式投入到该工程中,所以,我公司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是该项目专项基金的申请人也是该专项基金的合法使用人,该专项基金只能由我公司依法依规使用于该项目建设之中。在公司申请该专项基金时,曾向渭南市人民政府主管市长吴莽成、渭南市交通局局长陈春明等领导寻求协助配合,但领导表示不知道有这回事也不相信我们能获得专项建设基金,既不支持,也不过问。可是在我们获得专项基金批准后向吴莽成汇报时,吴莽成副市长竟然认为我们在说笑话,根本就不相信我司能够申请到国家专项基金,直到国家开发银行于2015年11月通知到渭南市政府之后,事情却变得复杂并不正常了,按理来说专项基金到账后应该让企业建设才对。由于当时企业受经济下行大环境影响,项目推进遇到困难之时,在国家发改委政策推导下,2015年10月22日,我司向陕西省发改委报送了“专项基金申请的函件,2015年11月27日,第三批国家专项建设基金8.75亿申请到位。正在我司歌颂我党的好政策,项目建设又迎来新的曙光而欢欣鼓舞、准备大干快上的时候,渭南市政府却于2015年11月20日又一纸“停工令”从天而降,项目建设又一次无知陷入泥潭。我们申请的8.75亿元国家开发银行发展基金(榆蓝线蒲城至黄龙高速公路)至今还在渭南城投账户,最近又被转到渭南市交通运输局账户上,一直没有投放到该项目建设当中。二、渭南市人民政府、渭南市交通局滥用职权,违规截留、占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阻碍了施工建设,损害了国家和民营企业的利益。在专项建设资金到帐后,吴莽成副市长、陈春明局长对此事有了新的认识和说法,他们认为,这钱是国家拨付给渭南市政府的,属于政府的财政资金,而不是给我们使用的,因此直接截留、占用。该款项是我们公司申请的,应当由我们公司依法,依规使用到项目建设上,但专项基金到帐后,渭南市政府、渭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渭南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达成了关于该款的使用协议,约定将该资金以注册资本金的形式入股到渭南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而该协议中根本都没有提到我们公司。我们申请项目资金方倒成了局外人,造成我公司无法使用该资金,导致项目形成了资金缺口,银行贷款受到限制。投资计划接连落空。渭南市人民政府考虑到应付专项基金的审计问题,授意安排从渭南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转到渭南市交通运输局的账户上,没有一分钱用在项目建设上。这是政府领导利用职权干涉专项建设基金的合法使用,并改变其用途,这完全违背了国家关于专项建设基金的管理规则,使该国家贴息的重要建设基金成了渭南市政府的理财工具,在银行连年产生着利息收益,而国家贴付着利息。三、项目专项基金到账成了某些领导对付我们的砝码,最终导致市政府及交通局过河拆桥,单方毁约。该专项基金到帐后,政府领导吴莽成市长、陈春明局长有了新的想法,他们曾约谈我,迫使我公司退出该BOT项目,要求我司将该项目全部移交给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由中核公司完成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移交等全部的BOT合同内容,不让我公司干了,这样的话,等于施工单位成了项目建设主体,这是直接违反BOT协议的行为,也违反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此我们表示不能接受,但吴莽成、陈春明多次威压我们,有一次开会时吴莽成竟说,如果我们现在不退出,会死得很难看,如果我们不同意把项目全部交给中核西北建设集团,他们也可以将项目交由渭南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来担任项目建设主体……但我司认为,该BOT合同是经过法律程序签订的,是我司为该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对该工程享有法定权益,因此表示不同意,吴莽成市长、陈春明局长为此很生气,以各种理由连续发文要求停工,威胁解除合同,阻碍施工建设。而作为施工单位的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在我公司已经完全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未经我们同意就擅自停工,就像是和渭南市政府事先商量好的一样,步调一致,无论我们怎么催促,好坏话说尽,但他们就是不复工,根本不在乎工期和违约责任,明显是在制造工期滞后的现象,好让渭南市政府借此驱逐我们。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该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就是吴莽成市长、陈春明局长指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当初我们进行施工招标甄选施工单位时,吴莽成市长越过程序,明确指定由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来施工,但我们发现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存在信誉不良记录、并且施工资质不够,把情况反映给领导,而吴莽成市长、陈春明局长执意坚持要求要由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来作施工总承包。为了获得政府领导的支持和信任,害怕打击报复,无奈之下我们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而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公司依仗着有渭南市政府领导的庇护,拒不服从管理,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停工怠工,为此,我们曾要求其整改甚至依规依约换人、退场,但其有恃无恐,无视我们公司的合理正当要求,擅自停工却霸占施工场地已经一年半时间有余,导致该工程陷入了谁也干不了的困境。就是这样的施工单位和渭南市政府在联手挤兑我们,一个怠工,一个断粮,这工程还怎么干?!可以说,渭南市政府截留专项建设基金的行为和中核西北建设集团的停工行为是相互串通、一唱一和,互为因果的,人为制造出使我公司进退不得的尴尬局面。换句话说,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延误工期、擅自停工,给渭南市政府扣留专项基金以及解除我公司BOT合同创造了理由;而渭南市政府扣留专项基金,造成项目资金缺口,又给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拖延工期甚至停工提供了借口,而他们却将责任全部推卸到我公司身上,这极为不公。我们申请到了专项基金,而政府却想方设法找理由清退我们,施工单位为了获得该资金并接手全部的项目建设权利而抵触我们,故意停工延误工期,制造出我们管理不善、工期滞后的现象,提供给政府指责我们的理由,如此一来,我们申请到的专项基金实际上却给我们自己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政府某些领导和施工单位的主要精力似乎都在该款项的利益上,基金成为利益角逐的目标。显然,该基金对渭南市政府而言,至少可以产生巨额的利息(该资金是低息贷款,利息比存款利息还要低,因此可以获得差额利息)。时至今日,渭南市政府单方面取消我公司BOT特许经营权合同,渭南市交通局上报虚假项目资料重新组织榆蓝线蒲城至黄龙高速公路招投标工作,严重违反与我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合同。四、无视违纪、继续强令未批先建现中铁二十局作为新的联合体中标单位在土地报批等相关手续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渭南市政府、渭南市交通局就擅自指令要求先开工建设。甚至连最基本的监理方、检测方都无法到位,为应付上级政府的各项检查,明目张胆大面积施工根本无法确保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等等。不仅如此,渭南市政府将国家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基础建设特设立的专项基金8.75亿元欲作为投资,投给中铁二十局及他们的合作伙伴新余铁建这个空壳公司,严重违背专项建设基金的性质和用途。上述举报均真实,我本人愿意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此致!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人:刘云身份证号码61062719700315037X2018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