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据报道,日前由山东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审宣判,这是山东省首例因强制报告制度而立案侦查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2020年8月28日,威海市某医院接诊了一名10岁的女孩小叶(化名),经医学诊断,小叶已怀孕21周。当日的接诊医生敏锐意识到可能存在性侵害情形,在核实被害人年龄等相关信息后,按“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后查明,刘某某到被害人家中,在明知被害人为幼女情况下,仍采取按手、堵嘴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01什么是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强制报告制度”源自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02哪些人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根据《意见》规定,具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主要有两大类:
其一,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授权行使公权力的组织;
其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其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
(1)居(村)民委员会;
(2)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
(3)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4)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5)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6)旅店、宾馆等。
03哪些情况下需要“强制报告”?
根据《意见》要求,发生以下情况,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04如果没有“强制报告”,相关责任人会受惩罚吗?
当然会,根据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大小的不同,相应的惩罚也会有所区别:
1.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2.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05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注意事项
1.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2.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3.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