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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看商战热播剧《赘婿》,宁毅这个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吗?

法律思维看商战热播剧《赘婿》,宁毅这个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吗?
2021年02月25日 13:31 新浪网 作者 北青网

  正在热播的商战题材古装剧《赘婿》,讲述了现代男子江皓辰意外穿越到武朝成为了苏家布行的赘婿宁毅,宁毅用现代商业思维帮助妻子苏檀儿经营布行,成为江宁首富的故事。现代商事思维遇上武朝布业,擦出别样的火花,而从法律思维来看遇上也别有一番趣味。北京石景山法院法官认为,剧中情景若放至现代,涉及《刑法》《反垄断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剧情一:苏氏布行新店开业,苏家二房雇佣的地痞前来起哄。事后宁毅教训地痞,将其打至骨折,又嘱咐老耿为地痞找医治大夫。宁毅行为究竟属于故意伤害既遂还是中止呢?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法官认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宁毅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出于伤害地痞的故意,造成地痞骨折,达到轻伤程度,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宁毅打伤地痞后,整个故意伤害的犯罪过程已结束,虽然宁毅为地痞找医治大夫,但不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伤害,也不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地痞受伤的结果发生,所以宁毅叫医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只能算作事后的补救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剧情二:为了打压苏家,独占岁布市场,乌启豪买下江南所有蚕丝,得知大川布行薛老板出售江北蚕丝,又不惜以10倍高价从薛老板手中收购,最终将江宁市面上所有蚕丝囤积在手。乌启豪囤积蚕丝是否属于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法官认为,乌氏布行在江宁布行市场中地位举足轻重,乌启豪吞下江南江北绝大部分蚕丝,阻碍了江宁其他布业经营者进入岁布市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禁止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拥有强大经济实力,能控制市场上商品的价格、数量和其他交易条件,这种地位对市场竞争是一种潜在威胁,若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反垄断立法都严格禁止。

  剧情三:宁毅为营造苏氏布行不景气的假象,关闭了苏氏所有分店,转而做利润较小的皮蛋产业,开了竹记饭庄,亲自为竹记设计了一个图形logo和一个摆在庭院中的立体皮蛋logo。若在现代,这两个logo能够注册为商标吗?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法官认为,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且须具备显著性即可识别性。

  宁毅为竹记饭庄设计的两个logo均满足显著性的要件,食客们一见这两个logo,立刻就能想到竹记饭庄,有效区分了竹记饭庄的商品和服务来源。故两者均可注册为商标,图形logo属图形商标,立体皮蛋logo则属维标志商标。当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侵犯时,宁毅可依法维权。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钟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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