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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也上瘾?濮阳一男子因盗窃入狱六年,刑满后竟然又作妖

坐牢也上瘾?濮阳一男子因盗窃入狱六年,刑满后竟然又作妖
2021年05月05日 10:58 新浪网 作者 北青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70310181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县公安局鲁河派出所,住河南省濮阳县鲁河乡柘桑树村450号。因犯盗窃罪,2007年5月15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1年3月26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让被害人庞某某代还信用卡为名,在濮阳市华龙区古城路被害人庞某某经营的烟酒门市内将其持有的张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害人庞某某,在被害人庞某某向该信用卡内陆续转入28000元并通过POS机刷出17739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以再刷卡会导致信用卡被冻结为由,让被害人庞某某次日再将剩余款项刷出,被告人刘某某后通过手机银行将该信用卡内的现金7133.33元转出,致使被害人庞某某损失现金共计10261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2月2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西镇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调取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复印件、信用卡对账单、持卡人账单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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