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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离婚私下转移房产,反悔后发现房子已被抵押……

女子为离婚私下转移房产,反悔后发现房子已被抵押……
2022年06月28日 17:56 新浪网 作者 北青网

  结婚二十多年丈夫对妻子无比信任

  却不料妻子私下转移房产要离婚

  离婚不成

  房产却另起纠纷

  这房子还要的回来吗?

  妻子转移房产,房屋却被二次抵押

  2014年,林先生与妻子王某在福建省厦门市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9月,王某借口要把房子抵押申办贷款,让林先生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包括出售房屋。没想到,王某竟然拿着委托书,找了过桥公司偷偷转移共同房产,约定暂时把房子挂在别人名下,打算等离婚后再将房子要回来。

  在过桥公司牵线下,王某与钟氏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总价430万元,首付130万元由过桥公司提供。剩余的300万元由钟氏夫妇向银行申办贷款,并将款项发放至王某的账户。随后,王某将钱全部转给过桥公司,用于支付房屋抵押贷款等费用。王某本以为借名挂房期间自己会离婚,可她和丈夫并没有分开。两年过去,她想把房子过户回来时,却发现钟氏夫妇已将房子另行设定抵押担保,且担保债务尚未结清,还与其他人发生了诉讼纠纷。王某此时后悔不已,丈夫这才得知真相。为了要回房子,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妻子当初的做法是在转移婚内财产,损害了他的利益,合同应属无效。法庭上,王某也承认不是真买卖,只是为了挂名过户,自己实际上没有收取任何购房款,她的说法也得到了过桥公司的证实。然而,钟氏夫妇却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当时王某作为卖方,持有丈夫的委托书,还经过了公证,林先生不应该反悔起诉。

  法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不支持房屋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购房款支付情况来看,钟氏夫妇在购房时没有实际支付首付款,也没有按月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不符合交易习惯;从房屋的交付情况来看,房屋从未交付钟氏夫妇占有使用,二人也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不符合常理。钟氏夫妇与过桥公司工作人员的款项往来繁杂,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善意买受人。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在房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林先生要求房屋恢复登记至妻子名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借名挂房有较大风险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挂名人有可能出售挂名房产,或将挂名房产设定抵押,此时,真正的房主无法对抗善意买受人或善意抵押权人,不但无法实现借名挂房的目的,反而可能失去挂名房产,血本无归。虽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要回房产,但如果挂名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无法注销抵押登记,执行起来仍困难重重。

  另外,即便房子要回来,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要投机取巧,试图转移共同财产到头来可能落得一场空。

  文章来源:公众号@ 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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