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时刻
FM1017《说法时刻》是云南广播电视台国际广播重磅打造的一档法律知识分享类节目,以日常生活中的热点案件为主要切入点,邀请法律业界专业人士,分析每个案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知识。该节目兼具新闻时效性、法治思想性和法律服务性,关注法治领域热点,体现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在父母,而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该案属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定义务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李大爷所负担的照顾外孙女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应当依法由小李和小刘承担。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带孙费”从法律意义上讲,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之债范畴,《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无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与适当补偿。”
“带孙费”应当是指祖辈在没有法定义务或者是明确接受子女委托的情况下,因照顾孙辈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当然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不能一概而论,具体个案情况及证据不一致,认定也就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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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播音:乐林
特别鸣谢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杨颖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