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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审议通过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审议通过
2021年02月08日 23:18 新浪网 作者 羊城晚报金羊网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焕坤

  2月8日,15届133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显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事项需要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提请开展核对。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需进行核对调查的,也可提请开展核对。同时规定,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应取得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

  开展核对应向核对机构出具书面需求文件

  该《办法》规定,市、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市民政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实物财产价格评估(认定)、价格复核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本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事项需要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提请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对。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需对特定人员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调查的,可提请核对机构开展核对。

  该《办法》还对核对对象进行明确,核对对象是指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资格,需进行资格审核、复审、动态管理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需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申请人(特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业务部门提请核对机构开展核对的,应当向核对机构出具书面需求文件(含合法的电子文件),并提供核对资料。

  业务部门、核对机构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应取得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含合法的电子授权)。

  家庭财产指所有实物财产和金融资产的总和

  该《办法》还明确核对规则及内容。该《办法》规定,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内容一般包括核对对象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财产以及支出情况。收入按照客观优先的基本原则综合使用各项信息进行核对。财产主要依据相关单位登记或记载信息进行核对。没有登记或记载单位的财产,依据其他财产证明信息进行核对。核对对象提交其他足以推翻部门登记或记载信息等证据的,核对机构应当在调查、核实、综合印证后依法予以确定。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后的收入。家庭财产是指核对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所有实物财产和金融资产的总和。核对对象金融资产账户经确认为联名账户的,联名账户中的资金按同一笔资金进行计算。

  上门核实应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

  该《办法》规定,核对工作以信息化核对为主要方式。核对机构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信息共享,代为核对、查询经济状况等情况。核对机构认为有需要的,也可以采取上门核实、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核对,以及联合市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在该部门或单位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核对机构进行上门核实、邻里访问以及联合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核对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核对机构应当加强与国家、省以及其他城市核对机构的沟通与协作,逐步建立跨层级、跨区域的信息共享、核对委托、结果互认等机制。

  该《办法》规定, 核对机构接受核对需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核对,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业务部门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业务部门应当将核对结果告知核对对象。

  据悉,该《办法》实施后有效期为5年。

  编辑: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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