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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险!昆明一男子从天桥坠落北二环身亡

惊险!昆明一男子从天桥坠落北二环身亡
2021年04月10日 17:14 新浪网 作者 918云南交通之声

  4月1日下午5点左右,北二环教场路段附近发生一起男子坠天桥死亡事件。据悉,男子坠落车道没有车辆行驶,否则坠桥的男子很可能会被途经的车辆碾到。事件报道后,引发了不少市民和网友的关注,有网友提出:“如果当时男子被行驶的车辆撞到,司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大家对该事件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提出了不同的疑问。

  事件回顾

  男子从天桥坠落身亡

  责任认定引发网友讨论

  同城媒体报道,1日下午5点左右,刘女士开车回家行驶至北二环教场路附近时,一名男子突然从道路上方的跨线桥上坠落,坠桥后仰面躺在了中间车道内。事发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男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目前,警方正在调查事故原因。 

  男子坠桥时行车记录仪记录到坠落瞬间

  事发地点是北二环的一个急弯下坡路段,来往车辆的车速都不慢,事发时,中间车道没有车辆行驶,掉下桥的男子未被车辆碾压到。该名男子坠桥时,驾车行驶在左侧车道的司机刘女士刚好目击了男子坠落的瞬间,一分多钟后,她才反应过来有人坠桥了。

  北二环上方男子坠落的天桥

  7日记者回访事发现场了解到,北二环上方天桥有1.3米左右的护栏,而天桥到二环路面有约10米的落差。事发地附近一停车场负责人郑先生目击了整个过程,他回忆,男子年龄在50岁左右,坠桥前曾脱掉自己的上衣,除此之外,并未出现其他异常举动。“他坠落时是头朝地,所以当场死亡,民警在这名男子的身上没有找到可以证明其身份信息的证件,所以男子的家属也没有来事发现场。”

  周围商家称,他们是在听到围观群众的声音后才知道有人坠桥了,民警到达事发地后第一时间封锁了现场,疏散了周围群众。

  事件被报道后,网友和市民对该男子的去世表示同情和惋惜,同时也对此类意外事故可能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提出了疑问。有人提出,如果当时有车撞到坠桥男子,司机是否需要担任?如果被过往的车辆碾压致死,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还有人表示,如男子跳下时砸到过往车辆,造成车辆损害,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坠桥男子假如撞车 责任算谁的

  对于网友提出的疑问,云南省5家律师事务所的5名律师作了分析讨论,并给出了不同的解答。

  情形1:男子坠桥时被行驶的车辆撞到,司机是否要担责?

  多名律师表示,该情况属于意外事件,是男子的故意行为,所以发生撞伤或者致死,司机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表示:“法律不能要求正常人长‘天眼’,司机在主观上不可能有预见性,在封闭的二环道路环境下,司机一般都按照正常的人车分流交通指示行进,不可能预见到突然跳桥坠落的人。所以司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龙渊律师介绍,《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2:如男子坠落在地,过往车辆避让不及,致其受碾压致死,司机是否担责?

  针对该问题,5名律师给出了不同的观点。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人身损害部主任许显连律师分析,如果当时司机看到有人坠落,虽采取了避让措施,但男子仍被碾压致死,此时司机不用承担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机保持正常时速行驶,不存在不当操作,并且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也采取了紧急制动等一系列合理避让措施,但无法避免男子被碾压致死的结果发生,不能据此认定司机存在过错,属于意外事件,司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许显连说。

  许显连律师说,还有一种情况是司机看到了男子坠落,有能力采取避让措施,也在能避让的范围,但是司机没有避让,造成男子受伤或死亡,此时司机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这种情形下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但具体责任要根据事发原因和现场时情况来判定。

  李春光律师表示,男子在明知坠桥会与机动车发生相撞可能的情况下,仍选择跳桥,对这一结果持放任心态,属于主观故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无论是落地过程中的瞬间被车撞死,还是落到地面后被过往的车辆碾压致死,司机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龙渊律师对男子坠落后的情况作了分析,他认为,如果男子跳桥后未身亡,但他仍想自杀,与路过车辆发生碰撞,而路过车辆司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驾驶中并没有超速、酒驾、醉驾等过错,则司机不用因碾压造成死亡承担责任。“如果男子跳桥后,已打消了自杀的念头,但路过车辆的司机在驾驶中存在过错并未及时避让,则司机应承担责任。”

  此外,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涛律师说:“如果机动车一方在躲避自杀者时造成其他事故或对其他人造成伤害,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这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是可以免责的。”

  情形3:如男子跳下时砸到过往车辆,车辆损失由谁承担?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云龙律师分析道,如果男子跳下来砸到过往的车辆,造成损害,男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车辆属于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所以车辆的损害责任应当由该男子承担。如果男子去世无法赔偿,而在去世时就发生继承法律关系,损害赔偿由继承财产的人承担,责任范围限于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张云龙律师说。

  龙渊律师表示,如果被砸车辆购买过车损险,也可尝试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理赔主要基于‘物体坠落造成车损’,但部分保险公司理赔核定时存在对‘人自杀跳落’是否属于“物体坠落”的争议,此时,对条款的解读可以向银保监会咨询,或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裁判的方式来认定。”

  张涛律师说,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基于这种考虑,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明确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驾驶人需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这充分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张涛律师说。

  案例

  女子跳天桥自杀 被车轧断双臂

  法院判决司机无须担责

  2010年6月22日,北京一女子从昌平区马池口镇的铁道桥上跳下,昏了过去。此时,一辆吊车恰巧从桥下驶过,将其双臂轧断。随后,女子将吊车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1万余元。

  法官调查发现,案件属于交通事故。女子选择的铁道桥,桥下是机动车道,事件发生时段系下班高峰时期,来往车辆较多,她在明知坠桥有与机动车发生相撞可能的情况下,仍选择跳桥,对这一结果持放任心态,属于主观故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司机正常行驶没有过错,女子出于自杀故意跳桥被撞,应自行承担责任。

  醉酒男子翻护栏坠桥被车轧死

  法院判决司机无责

  2019年6月6日晚,北京市西城区的陈先生醉酒后翻越月坛南桥护栏,继而坠桥。此时,桥下一辆黑色轿车恰巧经过,司机避之不及,轧在陈先生身上,陈先生当场死亡。

  事发后,陈先生亲属对司机郑先生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索赔4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醉酒后违规在主路上行走并翻越护栏,使自身处于危险境地,存在重大过错。在这种紧急情况下,难以要求车辆驾驶人提前预见到桥上将有人坠落并作出有效的避让行为,不能据此认定郑先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认定郑先生无责。考虑到陈先生的反常行为是因醉酒引发,主观上并不具有自杀或自残目的的故意,因此,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11000元。

  ▍来源:FM91.8综合都市时报、80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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