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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一日游老年旅行团遭销售辱骂!中国旅游市场规范化蓄势待发

亳州一日游老年旅行团遭销售辱骂!中国旅游市场规范化蓄势待发
2021年01月06日 15:12 新浪网 作者 文旅大观

  近日,有网友爆料,安徽亳州一日游老年旅行团遭销售辱骂欺诈。视频中,销售员辱骂老人,双方发生冲突。

  参加亳州一日游老年团

  被恐吓辱骂

  1月3日,有网友反映,自己陪舅妈跟团去安徽亳州一日游,到了斯力泰集团二楼7号厅时,由于旅行团人员对消费不配合,销售人员开始对参团的大爷大妈们进行辱骂,发生冲突。

  五六个工作人员恐吓辱骂旅行团人员,甚至说出“你算什么东西”的言论,强制拍摄的游客删除视频信息。

  

  

  (图片来源:沸点视频截图)

  官方回应:

  立即成立工作专班进行调查

  1月4日,@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发布情况通报:

  关于网传“宿州一旅行团在亳州遭欺诈”一事,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获悉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专班进行调查 。下一步,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将进一步加大辖区内景区(景点)、旅行社和导游、领队的教育和管理,坚决打击旅游市场的欺诈行为,让来到亳州的游客真正体验感受到“中华药都,养生亳州”的厚重文化、风土人情、养生之道、健康方式。

  

  (图片来源: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官微)

  网友纷纷表示:

  坚决支持整治 建议规避低价旅游团

  

  尽量不选择低价旅游团

  最近,央视报道了一起“上海百元一日游”诈骗案。这个旅游团提供的一日游行程包括金茂大厦、东方明珠电视塔、豪华游轮等多个项目,宣称100块钱15个景点包接送纯玩。然而,第一个景点结束后,游客们就被拉到偏远的仓库中购物,声称“低价销售”的玉石动辄上万元,实则只要9.9元。

  据悉,“上海一日游”诈骗案不到一个月涉及被害人2000多人,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详情戳这里→

  

  (图片来源:青蜂侠视频截图)

  最近,某短视频平台主播“高火火”在直播间售卖了一款单价299元的旅游卡,声称是“6天5晚云南双人游,高端纯玩团,全程无购物,豪车接送,上100万保险”。网红“高火火”在直播间大声承诺,一定是纯玩团,没有强制性消。

  有网友称,自己购买了这款旅游卡后,在参团游玩过程中发现,完全不是直播间所宣传的那样,实际上是单纯的购物团,并且要求从早到晚购物,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对此,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表示,这“属于诈骗,也是在贱卖云南。”他们已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此事。

  

  (图片来源:秒闻视频截图)

  跟团旅游注意以下几点:

  ①选择口碑好的旅行社;

  ②自费项目留好消费凭证;

  ③如果导游强制消费,记住导游证件号;

  ④选择没有购物点的纯玩团。

  价格便宜不等于划算,

  价格低不等于性价比高,

  报名时避开无保障的低价团,

  很多时候最便宜的低价团,

  才是最贵的!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近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经与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会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修改。

  《规定》引言修改为:“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从这条的内容来看,司法服务更加人性化。

  《规定》第六条修改为:“旅游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旅游经营者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意味着很多霸王条款将没有生存的空间。

  《规定》第九条修改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以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旅游者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是针对“大数据杀熟”等行为进行调整的。

  《规定》第十六条修改为:“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旅游市场,很多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业务的不法业者往往采取承包挂靠等方式开展经营。这一条修改之后,旅行社在让人挂靠的时候就会三思了。毕竟要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第十七条修改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修改之后,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将面临惩罚性赔偿,这一条就厉害了,坐等国内惩罚性赔偿第一案。

  《规定》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之前经常出现航空公司托运行李损害,受害人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情况。这一条修改之后,提供类似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就要三思了。

  《规定》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是针对偷工减料的,看到这里我只看到几个字“服务”、“服务”还是“服务”。

  此次修改删除《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继胡和平进京履新后,博士杜江重返文旅部,杜江长期在文旅系统任职,担任过文化和旅游部党组成员。2018年10月履新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两年后重回文旅部任职。

  杜江主要研究领域为旅游企业经营管理,先后出版专著、教材和译著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主持和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和其它科研项目近20项。

  主要代表著作有《旅行社管理比较研究》、《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旅游企业跨国经营战略研究》、《中国旅行社发展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消费行为模式研究》等。

  可谓旅行社管理方面的行家里手。胡和平此前在“2020中国旅游集团发展论坛”上强调,要强化市场管理,把提升质量作为重中之重,构建服务质量标准体系、第三方质量评价体系,改善游客体验,提高满意度。要加快旅游行业信任体系建设,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和服务质量监督机制,针对突出问题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侵害游客利益的违法行为,让群众在高品质的旅游活动中乘兴而来尽兴而归。

  期待中国旅游市场更规范化!(综合中国旅游报、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官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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