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晚7时许,王某酒后潜入舒某住处,欲强行与舒某发生关系。舒某反抗,其女儿(7个月大)也惊醒哭泣。
王某怕被人听见,在舒某的哀求下放弃了侵害,并请求舒某不要说出去,舒某同意。
王某离去后,舒某将此事告诉了亲戚。舒某亲戚刘某某、陈某某赶到舒某家。
王某回到家后看到舒某家有手电筒灯光,认为事情败露,遂持刀冲入舒某家朝刘某某、陈某某乱刺,致刘某某重伤、陈某某轻微伤。
此后,王某又欲再次与舒某发生关系,因身体原因未能得逞。
【判决】案发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
【法律人的事】说法:
1.王某为掩盖强奸罪行,持刀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王某违背妇女意志,两次强行欲与舒某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但因意志意外的原因未成功,皆属于犯罪未遂。
3.王某杀人强奸均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理。王某犯案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4.按照法律规定,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王某酒后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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