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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 | 天津出台3个征求意见稿,事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管理……

扩散 | 天津出台3个征求意见稿,事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管理……
2020年12月14日 13:06 新浪网 作者 天津经济广播

  日前

  《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

  对天津市域范围内发生的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符合相关规定

  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

  移送司法机关的

  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00元

  办法详情

  ↓↓↓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三)超过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五)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或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建设项目;

  (七)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九)非法排放、收集、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下的;

  (十)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十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十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十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十五)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拨打12369或88908890;

  (二)来信来访举报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邮编:300191;

  (三)网络举报地址:

  政民零距离:http://ms.enorth.com.cn/zmljl/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sthj.tj.gov.cn/

  (四)政务微博:新浪微博搜索“天津生态环境”或登陆http://weibo.com/3250739191,以#有奖举报#为话题发布举报信息并@天津生态环境;

  (五)微信举报:微信搜索“12369环保举报”,关注该公众号进行举报。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视情节分别给予200元至200000元不等的奖励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十五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元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元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0元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除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00元

  (五)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00元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三)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治理或改正期限内的;

  (三)不存在生态环境违法事实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其他规定

  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合举报的,按一次举报奖励。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应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客观。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日前

  天津市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重点举措

  在天津市民政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要点速览

  《办法》提出——

  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低保标准1.5倍)家庭认定办法。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按照低保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

  对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的家庭,符合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可自主选择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或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照单人户享受低保,不叠加分类救助政策。

  对其他低收入家庭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通过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

  将特困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逐步推动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筹。

  完善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低保标准。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随低保标准同步调整。

  坚持低保等救助对象“有进有出”,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

  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在园、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和学生,采取设立学前教育资助金,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发放助学金;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意见》中,重点任务包括

  ↓↓↓

  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1

  构建综合救助格局

  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精准性为目标,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资源统筹、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

  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

  完善体制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和精准度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网信办、市总工会,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

  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

  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低保标准1.5倍)家庭认定办法。

  建立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对不符合现有社会救助政策和刚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红十字会)

3

  创新社会救助方式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进一步开展“资金+服务”的救助方式。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

4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按照低保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

  对病、残、单亲子女在学、失独等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分类救助政策。

  对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的家庭,符合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可自主选择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或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照单人户享受低保,不叠加分类救助政策。

  对其他低收入家庭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通过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5

  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将特困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逐步推动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筹。

  积极推进城乡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改造,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入院集中供养,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关爱走访,强化各级民政部门督导,压实各乡镇(街道)监管责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6

  建立救助标准动态调整制度

  完善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低保标准。

  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随低保标准同步调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7

  加强分类动态管理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健全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

  坚持低保等救助对象“有进有出”,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

  规范定期开展复审工作,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员、经济状况重大变化主动报告机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8

  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完善救助对象身份信息跨部门实时共享机制。

  实施政府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全力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先救助、后收费。

  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

  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巩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多层次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推进“一站式”联网结算。

  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慈善等衔接,发挥制度合力。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9

  健全教育救助制度

  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在园、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和学生,采取设立学前教育资助金,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发放助学金;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巩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成果,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

  (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10

  健全住房救助制度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等实施住房救助。

  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对符合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政策的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

  探索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委)

11

  健全就业救助制度

  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

  对积极吸纳安置社会救助对象就业的用人单位,符合本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首次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12

  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天津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

  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救助项目和标准。

  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统筹做好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救助等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财政局)

13

  发展其他救助帮扶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服务网,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法律援助便民联系点,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获得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依法办理司法救助案件。

  实行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

  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

  鼓励为特殊困救助对象购买商业保险,提高和拓展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市高级法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增强急难社会救助水平

14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实施“先行救助”, 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严格落实24小时先行救助制度。

  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制度的衔接,对政府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可转介市、区公益慈善社会组织给予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

15

  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强化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责任,明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救助管理机构负责身份查询和接送返回,托养机构提供照料服务,民政部门负责行业监管。

  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加强部门协同,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生活无着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市民政局、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妇联、市城市管理委)

16

  建立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急难救助机制

  完善应急救助体系,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预案,明确应急救助政策、启动程序和相关部门职责,统筹救助资源,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受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和波及社会程度,可适当阶段性提高受影响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17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实现社会救助与慈善救助有效衔接、优势互补。

  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方面资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

  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对互联网慈善进行有效引导和规范,推进信息公开,防止诈捐、骗捐。

  依托市区街三级志愿服务孵化培育平台,建立常态化、专业化社会救助志愿服务队伍,健全完善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资金物质帮扶与心理精神社会关爱相结合,以基本救助服务为基础,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相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服务模式。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

18

  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

  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深化“放管服”改革

19

  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

  健全完善困难群众发现和预警机制,各区民政部门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完善社会救助“直通车”微信码。

  完善低保等业务审核确认规程,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推进社会救助“一城通办”改革,区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相关单位负责提供经济状况查询信息,推动社会救助承诺制确认。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银保监局、市证监局)

20

  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推进金民工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完善天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逐步将核对内容拓宽到支出领域,推动数据分析、动态监测预警和异地核对业务联动。

  推进天津社会救助“救急难”平台建设,整合社会救助资源。

  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办)

  近日,天津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建设1个公益性骨灰堂,原则上不再新建村级公益性骨灰堂。

  关于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建设,根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管理的必要性

  经过多年努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殡葬改革、城市发展特别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的要求仍有不小的差距,突出表现在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区域分布不均衡,建设用地、管理服务不规范,部分设施外观样式不符合殡葬设施特点。加强以公益性骨灰堂为主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是促进我市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的客观需要,是推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相匹配的民生民政保障体系的客观需要。

  二、公益性骨灰堂的规划布局及建设要求

  (一)规划布局。公益性骨灰堂的规划布局要坚持“便于管理、方便群众、节约土地、提高利用率”的原则,与具有骨灰存放功能的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公益性墓地统筹规划,并纳入殡葬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建设1个,地域面积较小,人口数量较少(不足4万)的街道(乡、镇)可采取与相邻街道(乡、镇)联建的方式建设。市、区级殡仪馆已规划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的,所在街道(乡、镇)不再规划新建乡镇级公益性骨灰堂。为便于规范管理,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上不再新建村级公益性骨灰堂。

  (二)占地及建筑面积。乡镇级公益性骨灰堂(以服务范围5万人口40年使用周期计算)占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为宜,并小于乡镇级公益性墓地的用地控制指标35000平方米,具体用地规模根据建设数量、所覆盖范围,结合单位用地指标(即单个骨灰存放格位的占地面积,不包括绿化、通道、停车场等用地;乡镇级公益性骨灰堂单位用地指标为0.33平方米/格位)确定。主体骨灰存放楼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为宜,具体建筑面积根据骨灰存放数量,按照《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397-2016)中骨灰楼的相应类别的建设规模确定,并不超过其上限。区级、村级公益性骨灰堂按以上原则科学确定用地面积和主体骨灰存放楼建筑面积(区级、村级公益性墓地用地控制指标分别为335000平方米、7000平方米)。

  (三)建筑风格。建筑立面风格应采用中式陵园风格,颜色应以青灰色为主,一般不高于3层。

  (四)建筑规范。参照《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397-2016)及《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中关于骨灰存放建筑的相关内容执行,确保建筑质量和使用安全。

  (五)其他要求。禁止构建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丧葬活动的设备设施。

  三、设立公益性骨灰堂许可

  (一)申请条件。符合本区殡葬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利用规划。

  (二)申请材料。开办单位的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算与选址意见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三)申请办理。开办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到区政务服务办提出申请。

  (四)行政许可。区政务服务办审核同意后,作出行政许可。

  (五)建设运营。开办单位依法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施工、验收等手续后,按照殡葬管理等相关规定开展服务工作。

  四、公益性骨灰堂的管理运营

  (一)投资管理。由各级政府统筹利用政府一般债券、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投资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和相关设备购置。根据设施层级,管理上由区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负责管理,或委托相关机构管理并加强对委托机构管理的检查指导。

  (二)加强收费管理。公益性骨灰堂应按照非盈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收费价格,规范收费,并对外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三)规范服务管理。公益性骨灰堂要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服务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注重环境绿化美化,保持整洁肃穆。引导群众文明低碳祭扫,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区民政局、公益性骨灰堂所属街道(乡、镇)政府或居(村)委会要履职尽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益性骨灰堂规范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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