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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交房时间,物业费应从何时起算?

错过交房时间,物业费应从何时起算?
2021年04月13日 09:20 新浪网 作者 房天下

  近日,市民王女士反映,3月下旬,她去拿房时被告知,物业费要从2月份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开始算。“不是应该从我签字同意交房,才开始算吗?”对此,她表示不解。记者就这一案例进行采访。

  未按交付日期拿房,需多交1个月物业费

  王女士说,上月底,她去开发商办公地办理拿房手续,被物业人员告知,物业费要从2月20日开始算。“2月20日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当时确实也收到了开发商的通知,但由于贷款没有到位,我就没有去。”王女士解释,直到近期贷款放下来,她才去拿房,但物业人员却要多收1个月的物业费,让她产生疑惑。

  该小区物业负责人对此解释,“我们是严格按照入住通知书要求交付的日期来收取物业费,至于王女士所说的贷款问题,纯粹是个人原因造成,并不妨碍他们按照规定收费。”

  那么,物业费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收?

  市物业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一般情况下,物业企业根据购房合同收取物业费。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符合交付条件、建设单位已下达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从书面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

  “业主从接收房屋开始,就对房屋享有实际占有权、使用权,并享有物业公司与业主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服务。”该工作人员补充。同时,根据我市《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预收不超过一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交费用(包括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等)。

  疑问:

  如果业主拖延不收房,物业费可否不交?

  现实生活中,不少业主误以为自己什么时候拿钥匙,物业费才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往往忽略了与开发商约定的交付日期。如果这些业主一直拖着不拿房,物业费是否就可以一直不交呢?

  工作人员回应,《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即在开发商通知业主拿钥匙之日前,物业费一直由其承担;如果房子具备了交付条件,业主理应缴纳物业费。

  该工作人员说,“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只要房屋具备交付条件,且开发商明确了交房日期,因自身原因而没有及时收房的业主,仍然不能避免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因为物业公司已经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了约定服务,物业公司有权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物业服务费。”

  由此可知,王女士因自身问题没能按时拿房,物业费仍应从合同约定中的交房时间起算。

  业主不按时拿房,会产生哪些后果?

  上述工作人员提醒,开发商交付商品房,业主领取商品房,是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业主应按约领取商品房。

  如果业主不依约领取商品房,后期商品房毁损、灭失等相关风险将由业主承担。此外,因该商品房导致第三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损失赔偿责任将由业主承担,如:第三人利用该商品房诈骗他人房租、钱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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