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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讲理 | 1月19日:《刑法修正案》之治安

说法讲理 | 1月19日:《刑法修正案》之治安
2021年01月20日 11:08 新浪网 作者 南宁990新闻台

  本期嘉宾:

  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    唐岚  律师

  主持人:唐律师,您好,这两天《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朋友圈刷屏了,站在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您能不能谈一谈,为什么这一次刑法修正案的通过,会引发社会的热议的呢?

  律师: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2020年12月26日下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正,共48条,主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并针对一批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回应。

  相较于以往各次修正案中新增条文的数量,我觉得此次仍算得上是“大修”。因为其中条文修正的立法背景、原因正是近些年社会、舆论长期关注的问题映射。

  主持人:我注意到,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中,引发大家讨论争议比较热烈的就是“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有部分媒体、文章把它简称为:12岁要犯罪,您能不能跟我们解释一下,关于最次刑责年龄下调的含义和原因呢?

  律师: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这样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直接将12周岁至14周岁附条件的纳入了刑事责任年龄范围,而非原先的到刑事责任年龄起点14周岁,那么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改变呢?看看近几年低龄化犯罪的重特大案件,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强奸杀害10岁女童,该女童身中七刀并抛尸在灌木丛中,案发当晚蔡某某一边看着警察在小区里搜查,还一边站在窗边拍视频和同学炫耀:“我虚岁14,不该手贱”。因为不满14周岁,蔡某某被收容教养3年,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由于该案,网上又一次掀起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热议。实际上,这样的案子每年都会发生,离我们比较近的,2012年,广西13岁少女音不满同学外貌漂亮肢解同窗好友,2016年,广西岑溪13岁男孩沈某某因盗窃未遂杀害黄家姐弟三人,最终结果都是被收容教养三年。犯罪主体的低龄化和犯罪事实的恶劣程度形成鲜明对比,给公众心理造成了强烈的冲击,所以在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降低刑事责任入罪年龄,也成为了该修正案的亮点之一。

  主持人:可以这样理解,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顺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目前犯罪低龄化的趋势,那么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中,还有哪些变化反映了这种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呢?

  律师:实际上,本次刑修案中对金融犯罪,尤其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加强了打击力度。近年来,某些不法分子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以“投资”之名行诈骗之实,非法集资陷阱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更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此作出回应,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以上,并且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同时,还有财产刑(罚金)的变化,此前刑法条文对于罚金作了幅度限制,此次直接规定为“并处罚金”,不排除以后此类案件中,可能会要求涉案行为人承担更为严厉的财产刑罚。

  其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均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例如在2020年7月份刚刚宣判的“善林金融”非法集资案,投资人遍布全国,达62万之多,非法募集资金共计736.87亿余元,.造成25万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217亿余元。如果法定刑过轻会降低震慑作用,客观上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宁可服几年刑也不愿意主动退赃,故本次修正案增设了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三款,即退赃退赔成为了法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

  主持人:刚您提到的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似乎离老百姓的生活比较遥远,那么在这次修正案条文变化中,有没有比较贴近群众日常生活的,或者原来属于民事争议,现在明确成为刑事案件的情况发生呢?

  律师:有的,本次刑修案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也进行了规定。近年来,各地高空抛物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众的人身安全。过去实践中,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大多是经由民事处理途径处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高空抛物行为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次修正案明确,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再比如“干扰驾驶入刑”的规定,近些年新闻媒体不断报道出乘客因为琐事,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拉拽驾驶装置等恶劣行为。有时公交车司机能够沉着冷静处置妥当,未酿惨祸。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幸运躲避灾祸。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坠入江中,最终酿成13人死亡2人失踪的惨剧。从以往的判决当中我们看到,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将此类行为入刑,这样的判决是否合理?刑事立法为回应社会之关切,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对非法讨债行为进行明确的入罪惩处,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主持人: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能够在法律圈引发巨大讨论,您认为最大的原因是什么呢?

  律师:第一点,就是我刚才所说的本次刑法修正案更加注重社会的公共安全,并且是对当下社会热点问题的一种回应。我们甚至可以在本次修正案每一项条文中找到其背后立法的案例或舆论,比如降低刑事责任入罪年龄(对应着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恶性暴力犯罪案件而起)、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新冠疫情的发生和蔓延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个也非常明显,是回应2020年1月刚刚生效的《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正式生效,当然也有部分群众认为这是映射“孙杨事件”。)、增加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明确对于有上述犯罪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示他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犯罪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所谓“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节点,面对不断涌现的社会治理当中新的问题,修正案增加了对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立法,涉及了高空抛物的入罪,规定了违反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罪等,这些立法无疑都是从国情、社情、民情出发予以了回应,把人民群众之生命财产安全放在了高位,恪守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第二点,就是本次修正案能够坚持与时俱进,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所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作出及时反应。刑法修正案(十一)与生物安全法衔接,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刑法对科研不端行为作出回应是大势所趋,对于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入罪”处理,对于遏制相关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科技力量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意义。

  《说法讲理》节目由990新闻台与南宁市司法局联合制作播出。

  播出时间:每周二、周六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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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丨《说法讲理》节目组

  编辑丨王培蓉

  主管 | 李夏

  监制丨王晓巍

  南宁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新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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