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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这几人因违规野外用火被处罚!

凉山这几人因违规野外用火被处罚!
2022年05月20日 18:05 新浪网 作者 凉山日报

  进入高风险森林草原防火期以来,凉山公安始终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防灭结合、积极消灭”为方针,以“隐患排查并彻底整治”为重心,深化“十条措施”,采取系列举措,全力推进巡逻防控工作,及时排查处置各类火灾隐患,确保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安全稳定。

  火灾无情!

  森林防火,重在预防

  进入林区必须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严禁一切户外用火

  01

  案 件 一

  2022年4月20日20时许,凉山州西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林区附近巡逻中发现郑某某在林区附近抽烟,违反了《西昌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的相关规定,构成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目前,西昌市公安局已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郑某某行政处罚。

  02

  案 件 二

  3月17日15时许,吉斯某某在宁南县松新镇光明村3组野外用火,被松新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吉斯某某的行为违反《2022年凉山州森林草原禁火令》等规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目前,已依法对吉斯某某处以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03

  案 件 三

  近日,凉山州美姑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两名男子在距离大风顶自然保护区不到100米处吸烟,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巡逻民警立即对其行为予以制止。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沙马某某、阿扯某某对自己在林区附近吸烟,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沙马某某、阿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04

  案 件 四

  5月4日17时许,西昌市公安局礼州镇驻村民警在巡逻途经瑯环镇小沟村2组时发现黄某某和任某某在林区吸烟,并将熄灭的烟头丢于林区,其行为属于违规野外用火,违反了《西昌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的相关规定,构成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目前,西昌市公安局已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黄某某、任某某行政处罚。

  05

  案 件 五

  5月9日11时许,西昌市公安局安哈派出所防火人员在位于西昌市安哈镇长板桥村林区巡逻发现米某某携带火源(打火机)进入林区,违法行为人米某某,违反了《西昌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的相关规定,构成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目前,西昌市公安局已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米某某行政处罚。

  05

  案 件 五

  5月9日下午14时许,谢某某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非法携带火源(打火机)进入林区,被西昌市公安局安哈派出所护林防火人员发现,违反了《西昌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的相关规定,构成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目前,西昌市公安局已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谢某某行政处罚。

  06

  案 件 六

  5月11日,西昌市公安局川兴派出所民警在林区附近巡逻中发现吉某某在吸烟,违反了《西昌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的相关规定,构成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目前,西昌市公安局已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吉某某行政处罚。

  公 安 提 示

  1.发现森林草原火灾火情时,请及时拨打12119报警;

  2.严格遵守野外用火管理规定,以防疏忽造成突发着火;

  3.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管制区自觉接受检查,扫码登记;

  4.不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管制区内野外吸烟、烧纸、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

  5.不携带火种火源或易燃易爆品进山入林,不乱丢弃火种火源。

  内容来源丨凉山公安

  主编:蒋映春

  编辑:石都伊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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