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2015年4月,被告人郑某在三明市区陆续购入射钉器、钢管、射钉弹、红外线激光瞄准器等零配件,在大田县广平镇其家中使用切割机、电焊机将购入的零配件改装成射钉枪1支,后将射钉枪存放于家中杂物间,偶尔使用该射钉枪打猎。
2020年7月,郑某在其家中,将从朋友处拿来的改装过射钉器与先前购入的钢管、红外线激光瞄准器等零配件改装成射钉枪1支,后将射钉枪存放于家中杂物间。同年8月30日,郑某在接受民警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上交非法制造的2支射钉枪。
经鉴定,郑某所制造的2支射钉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郑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三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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