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李洪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计104万元。6月29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李洪武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洪武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李洪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计104万元。其中,2006年至2019年3月,李洪武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普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要求介绍项目以及在房地产项目上得到关照和协调解决一些问题的请托,8次收受王某贿赂人民币共计72万元。
2018年10月,李洪武利用职务便利,为给其情妇购买普洱市的商品房,向云南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
2011年春节前,李洪武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西双版纳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蒋某希望在项目推进中得到关照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请托,收受蒋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庭审中,李洪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称
其任职期间多次拒绝行贿
他的辩护人提出,李洪武收受财物104万元数额较小,尚不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从轻处罚;指控李洪武在家中收受王某4万元存疑。双方之间应该是买卖行为而非行贿受贿行为;洪武主动交待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拒贿物品价值达200万元;李洪武在任职期间认真负责,多次受到表彰,应该考虑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希望对李洪武应当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此外,他的辩护人还向法院提交了李洪武多次受到各级政府荣誉表彰的证明;提交了献血证证实李洪武多年献血;还提交了李洪武对其任职期间多次拒绝行贿、退还行贿款的记录等材料。
行贿人杨某在证言中称,2018年11月份一天,他和李洪武喝茶时李洪武提出要用钱,叫他准备30万元。四五天后,他将准备好的30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洪武。他送钱是因为李洪武时任普洱市委政法委书记,是市里的领导,他想在公司经营及个人发展上得到他的关照,以后有什么事情也好找他帮忙。
法院认为,李洪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李洪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及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退清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李洪武主动交待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罪名的其他事实,不认定为自首;关于多次拒贿及多次受表彰的事实与本案无实质关联,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李洪武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李洪武在部署扫黑除恶工作(图片来源于云南警方网)在李洪武落马前
有报道称其
“生活腐化,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还曾担任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
多次指挥、部署扫黑除恶工作
他还喜欢在每年七一献血
并要求下属“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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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腐化
曾任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
纪检监察的通报称,经查,李洪武丧失党性原则,目无纪法,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生活腐化,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
记者还注意到,李洪武曾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并多次指导扫黑除恶工作。
2018年5月15日,普洱市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时任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李洪武主持会议并讲话。
2019年 2月27日上午,李洪武带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一行3人到墨江县调研指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2019年3月7日上午,李洪武带队,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司法局局长以及市边境管理支队、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主要领导组成的督导组,深入西盟县调研督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并召开专题汇报会。
2019年3月20日下午,李洪武率市扫黑办工作人员到普洱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工作。
2019年4月6日下午,李洪武等市、区领导深入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城北派出所督导检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重点就做好迎接中央督导组督导检查进行再检查、再强调。
2019年4月8日下午,李洪武等深入宁洱县公安局督导检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重点就做好迎接中央督导组督导检查工作进行再检查、再强调。
2019年5月15日,普洱市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普洱市扫黑办关于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轮督察情况报告,总结前阶段全市扫黑除恶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李洪武主持会议并讲话。
2019年6月14日,普洱市委政法委牵头召开涉黑案件查办工作约谈会议,召集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的党委政法委书记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一把手,就进一步加强涉黑案件查办等各项工作进行约谈,李洪武主持会议并讲话。
2019年7月16日,李洪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宣布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喜欢在党的生日献血
要求下属“不忘初心”
2018年7月1日上午9时,在“七一”建党节当日,普洱市委政法委机关干部职工,自愿主动到普洱市中心血站进行无偿献血。
“近几年,每逢党的生日,我都要参加无偿献血,希望用健康的血液挽救一条条鲜活的生命,无偿献血帮助有需要的人这过程也使我非常的快乐。”李洪武有感而言。在他看来,现在社会上很多人对无偿献血知识了解不够,总被献血有损身体健康的错误认识困扰,只有通过大力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献血有益健康,是快乐的助人行为”,才能促使更多的群众加入到无偿献血的行列中来。
就在这次献血前夕的6月29日下午,为迎接“七一”建党节,李洪武以视频形式,为全市政法委机关讲授了一堂党课。课堂上,李洪武从“什么是不忘初心”和“如何做到不忘初心”两个方面阐述了党员干部的初心是什么,使命是什么,透彻分析了当前干部队伍中存在问题,提出了对政法干部“强作风、敢担当、勇作为”的具体要求。
李洪武简历
李洪武,男,哈尼族,1963年4月生,云南普洱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函授),1990年9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0年9月至2006年11月,历任思茅地区墨江县那哈乡珠街村村长、那哈乡副乡长、墨江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墨江县通关镇镇长、党委书记、墨江县副县长、墨江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县长;
2006年11月至2011年4月,任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委书记;
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任西双版纳州纪委副书记;
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任普洱市政协副主席;
2014年3月至2017年12月,任普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任普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李洪武落马时间轴
2019年7月16日
据云南省纪委监察委网站消息,云南省普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李洪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10月21日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日前,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监委对普洱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李洪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洪武丧失党性原则,目无纪法,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生活腐化,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
李洪武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洪武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19年12月9日
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消息,云南省普洱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李洪武(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都市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