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报讯 (融媒体记者 张玉辉 尹晗)4月10日,一名男子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称:自己是某三甲医院执业医师,行医十几年来,参与收受医疗回扣“保守估计在50万以上”,并称“痛改前非,恳请彻查”。视频一出,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
据西安商报发布的视频显示,该男子为山西省某三甲医院医师,其社交平台主页可以看到,他曾多次发布视频,自曝收回扣。
4月10日上午,该男子所在医院宣传部林部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人性格比较偏激,自曝一事已持续多年,当地纪委也曾介入,地方公安机关还曾拘留过他。但由于“自己不与临床接触”不知道该男子是否在医院上班。
对此,《医师报》记者采访了。他表示,如果该男子性格偏激、存在精神问题,作为利害关系人,院方有权申请对男子进行行为能力鉴定。而在没有进行鉴定的情形下,院方称“该医生性格偏激”是没有任何依据的,院方这种行为是推卸管理责任的表现。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邓利强
“目前,此事还有待进一步调查。首先,要对该男子进行司法精神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存在精神问题;其次,要查清该医生自曝收受回扣的目的。”邓利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区别的关键是医务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邓利强表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并规定,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数额较大的,则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表示,此事件可能有其它背景事由,首先应查明该男子所述情况是否属实,如属实,不仅该男子涉嫌刑事犯罪,而且可能牵扯出更多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现象。
“如果该男子‘收受50万元以上医疗回扣’的情况属实,无论他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等待他的都将是法律的严惩。”邓利强说。
广东省医院协会自律维权部委员余怀生律师
《医师报》将对此事进行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