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王某在其临时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前后的两天和10月初的两天,被告人王某先后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另案处理),在其临时居住的单元房内,用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另查明,2010年王某因犯抢夺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6年11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某在其临时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全部过程,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来源:三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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