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新版汽车准入管理办法,这7个重要变化对车企影响大!

工信部发布新版汽车准入管理办法,这7个重要变化对车企影响大!
2018-12-10 16:45:06 电动汽车时代

12月6日,工信部官网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新办法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信部发布新版汽车准入管理办法,这7个重要变化对车企影响大!

《办法》对于企业和产品类型简化、管理流程优化、企业监管和新业态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办法》规定,将建立针对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以及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等新业态发展需要的新制度;并允许具有相同生产资质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相互代工。此外,《办法》还规定,对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生产企业,将予以特别公示。《办法》针对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等发展形势下产业链分工进一步细化的特点,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准入,打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新生产方式的企业及产品准入通道,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新型产业生态形成。综合来看,新的准入管理办法有七个关键的变化,对汽车企业和新造车企业会有比较大的影响。一、生产企业减负,产品类型更简化与此前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相比,《办法》简化了企业和产品类型。一是将原来过于细分的十九类生产企业和产品,简化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个大的类别,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后,生产该类别之内的产品,无需再次申请企业准入,大幅减轻了企业负担。二是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大幅减少准入产品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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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针对新业态发展需要制定了新制度与以往的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还特别针对新业态发展需要制定了新制度。一是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时可以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为新车型、新产品进入公告作好铺垫。二是简化集团下属企业准入审查要求,集团成员企业可以委托企业集团内部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工信部可以简化其成员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三是针对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等发展形势下产业链分工进一步细化的特点,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研发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准入。对于大量无法获得资质的新造车势力来说,进行代工也被纳入了政策鼓励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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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化准入流程,减少了需要提交的材料新《办法》减少了准入需要提交的材料,生产企业准入仅需向工信部提交准入申请书、办理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签署的生产承诺书;而在产品准入方面,企业需向工信部提交产品情况说明、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产品检验资料和产品商标说明材料。此外,新《办法》还将推行备案管理,对已经取得准入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以及已经取得准入的车辆产品变更产品参数的,由原先的重新申请公告改为备案管理。四、建立开放的检验检测制度对于此前车企抱怨比较多的产品检验检测,此次新的《办法》明确建立了开放的检验检测制度。一是明确具备相应法定资质,即可承担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的检验工作。二是对已经实施3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直接采用认证结果,无需再提交检验报告。三是在企业集团中试点开展车辆产品自我检验。五、建立了货车委托生产管理制度新《办法》建立了货车委托生产管理制度。一是明确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车辆的上装生产作业,也可以委托其他上装生产企业生产。二是明确由委托企业(货车企业)统一进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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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新《办法》还对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二是建立特别公示制度,对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三是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新《办法》大大提高了清退企业门槛,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乘用车产量少于2000辆、货车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整车类)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改装类)产量少于100辆、摩托车产量少于5000辆、通用货车挂车产量少于100辆。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有关产量数值。七、对非法转让准入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为了确保《办法》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办法》对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申请准入或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准入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告显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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