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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0年12月25日 14:43 新浪网 作者 新华网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制度改革,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人社规〔2020〕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实施方案》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人社部陆续出台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我省主要任务是制定具体改革方案、修订评价标准。去年11月,省人社厅召开了全省职称工作会议,对评审标准修订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问题进行了集中解读。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出台后,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我省改革方案。省人社厅作为职称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草《实施方案》,省教育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起草《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2.《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方案》坚持“宏观稳定、微观灵活”的原则,全面承接国家改革任务,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创新,共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有关要求”三部分内容,具体提出了“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下放评审权限、实现评聘衔接”五项改革任务,同时包括《评价标准》。其中,《评价标准》主要依据国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及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包括“总则、申报资格、评审条件、附则”四章二十三条内容。

  3.《实施方案》在健全制度体系方面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将原中专教师职称系列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原设置在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统一并入改革后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并明确了改革前后职称及岗位的对应关系,通过表格的形式清晰呈现。本次改革,最大变化在于:完善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层级设置,增设了正高级职称(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进一步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空间,打破职称晋升“天花板”。

  4.《实施方案》在完善评价标准方面进行了哪些改革?

  答:对国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保持不变,根据职业教育教师岗位类型和岗位特征,区别不同岗位教师实行分类评价。以实绩、贡献为导向,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课题、项目等倾向,注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教师予以倾斜。把国家政策性、导向性要求尽可能在评价标准中具体体现,不再重复表述,避免“上下一般粗”。

  5.《实施方案》在创新评价方式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可采取教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在国家政策要求基础上,特别提出了“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一般应采取专家评议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主要考虑进一步增强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与现行技工教师、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采取相同的评价方式,保持总体平衡。

  6.《实施方案》在下放评审权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我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副高级以下职称从2014年开始已经实行属地化评审,今后将逐步探索初级、中级职称由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对综合水平较高、办学规模较大的中等职业学校,可探索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试点。自主评审结果报相应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备案。具体工作将另行部署安排。

  7.《实施方案》在实现评聘衔接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落实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中事业单位职称从“评聘分开”向“评聘结合”过渡要求,对中等职业学校核定各层级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岗位空额情况推荐参评,评审通过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兑现待遇,并通过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对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实行全省总量控制、集中统一评审。此前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人员,在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在参加岗位竞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8.《评价标准》对于职称层级和资格名称是如何规定的?

  答:文化课、专业课教师的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的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9.《评价标准》对于“申报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申报资格”主要包括基本条件、继续教育、教学任务,以及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等内容。一是将国家“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要求细化,文化课教师深入企业考察、调研和学习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周,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深入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每5年累计分别不少于6个月、10个月。二是增加了“继续教育”要求,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三是细化了课时量规定,要求所有参评教师均需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其中,兼职教师按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核定;校级领导授课、听课时数达到专任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中层及以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兼任1门课程,授课、听课时数达到专任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二分之一。

  10.《评价标准》对于“评审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对不同层级(初级到高级)、不同岗位(文化课、专业课、实习指导教师)教师分类制定评价标准,淡化论文、论著要求,鼓励教师立足本职岗位、潜心从事教学研究,充分体现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评价要素,结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进行了细化、量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11.《评价标准》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评价标准》的最大特点在于,破除唯论文、唯论著倾向,合理设置论文、论著、专利等评价指标,改变以往重数量、轻质量的做法,更加突出代表作制度,更加注重评价论文的科研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价值;“专利”评价指标主要应用于实习指导教师,鼓励发明创造,突出转化应用和产生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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