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小组】农村矛盾纠纷调解,为啥越来越难?

【学习小组】农村矛盾纠纷调解,为啥越来越难?
2021年05月17日 20:16 新浪网 作者 海外网

  原标题:【学习小组】农村矛盾纠纷调解,为啥越来越难?

  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习近平

  在基层工作中,群众矛盾纠纷调解占了基层干部很大一块精力。如果矛盾纠纷不能有效在基层化解,很可能变成社会问题,危害社会稳定。

  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又是社会治理中一道大难题。尤其在农村,小到家长里短、邻里关系,大到房屋拆迁、土地争议,解决起来更是十分棘手。今天,小组结合调研经验,跟大家聊聊调解农村矛盾纠纷这件事。

  

  先从笔者调研时遇到的一起案例讲起。

  在中部某村,一对亲兄弟因盖房界限问题发生争执,弟弟一冲动把嫂子打了,两家相持不下,闹到村委会,请村支书居中调解。村支书长期在当地工作生活,对兄弟俩的脾气秉性摸得很透,也有化解矛盾纠纷的充足经验。他知道弟弟打人不对,冤家宜解不宜结,何况是亲兄弟?于是主张让弟弟赔礼道歉,象征性地给点补偿,这事就这么算了。

  兄弟俩对调解方案都认同,但哥哥的女儿不愿意了,说天下女儿心疼娘,执意要把自己的叔叔送到派出所。听到亲侄女这番话,弟弟感觉脸上被打了一耳光,态度马上强硬起来,表示宁愿坐牢也绝不道歉。

  事情一下僵住了。村支书意识到,如果不能及时制止纠纷,兄弟关系可能因此破裂。为此,村干部5次上门劝解,却始终做不通女儿工作。最后一次上门时,村支书劝她不要得理不饶人,今后两家还要继续来往。女儿听后不以为然,嘲讽书记“八字算不了那么准”,坚持要把叔叔送进派出所。

  第二年,哥哥家要加高房子,按照程序需要周边四邻签同意书。由于先前纠纷,弟弟无论如何都不肯签字,兄弟间矛盾进一步加深。

  可见,很多农村矛盾夹杂着亲戚关系、邻里关系,有情感问题,也有利益纠纷,复杂得很。

在山西省长子县常张乡莫村,调解员(戴帽者)在村民家里调解矛盾。(图源:新华网) 

  

  农村矛盾纠纷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关系性纠纷”,一种是“利害性纠纷”。前者是在长期生活交往中产生的摩擦,如兄弟矛盾、婆媳矛盾等,多属于“自己人”的纠纷;后者发端于土地承包经营、堰塘边界划定等利益冲突,一般发生在不同家族之间,通常是“自己人”和“外人”的矛盾。

  矛盾纠纷性质不同,调解方式也迥然有别。在“利害性纠纷”中,由于涉及两家甚至多家之间的利益纷争,往往需要具有公共权威的村干部出面调解。这时,村干部会全面调查、搜集证据,援引法律法规,力求公平公正,让矛盾双方心服口服。

  “关系性纠纷”往往不涉及严重利益问题,当事人也并非真要讨个说法,而是想借题发挥、控诉对方,顺带把陈芝麻烂谷子的事一股脑倒出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因此,调解关键是让当事人“出气”。气消了,矛盾也就解决了。

  但“出气”不能无原则无底线。由于彼此有亲缘关系,又生活在一个村庄,对社会关系有着长远预期。当与他人出现摩擦时,当事人不会过分较真,也不能认死理,而要懂得留有余地。如果不听劝解甚至得寸进尺,不仅会驳了调解人的面子,还可能被他人认为不通人情世故。

  所以,无论是家族长辈还是村组干部,在调解这类纠纷时通常会把具体问题模糊化,将眼前的冲突悬置起来,劝当事人各退一步,给彼此找个台阶下。古代有“六尺巷”的佳话,其中“让他三尺又何妨”的调解逻辑是同样的道理。

在河北省滦州市茨榆坨镇杨家坨村人民调解室,律师为群众解答法律问题。(图源:新华网)

  

  前文提到的案例中,兄弟矛盾属于典型的“关系性纠纷”。村支书调解时不去纠缠具体的是非曲直,而是让双方冷静下来、相互妥协。但哥哥女儿坚持用处理“利害性纠纷”的方式处理“自己人”纠纷,最终造成调解工作失败。

  说到底,调解“关系性纠纷”不是为了追求一般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也不是在法律框架下争个孰是孰非,而是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一位有经验的村支书说,农村的调解工作不像城里需要法律,最大的技术就是举例说明。遇到“长兄不长”的家庭,就说别人家兄长是怎么做的;遇到不讲理的弟弟,则谈他人如何体谅兄长。言下之意是,别人这样做,你也应该这样做,因为这符合乡村交往规范。

  不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村庄边界的开放,老一套的乡村交往规范正逐渐解体,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日趋理性化。在调解农村矛盾纠纷时,讲人情、看面子的情况少了,诉诸法律法规的手段多了,举例子、打圆场的调解方式开始弱化。这也是前文案例所反映的另一层现实。

  在交往秩序重构过程中,传统人情与现代规则并存,“关系性纠纷”和“利害性纠纷”交织,给农村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带来挑战。笔者在湖南某村调研时,一位村干部就说:“现在农村扯皮拉筋的事比以往少了,但调解工作是越来越难做了。”

浙江省安吉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接访区(图源:新华网)

  

  现实对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既要有在熟人社会中处理纠纷的经验手段,也要有在法律框架下解决矛盾的能力水平。同时,基层矛盾纠纷数量庞大且日益复杂多样,也亟待建立更加有效便捷的调解机制。

  一方面,要激活村庄潜在的治理资源和调解主体。譬如,湖南汨罗建立“五老协调员”制度,把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军人、老教师和老技术员动员起来,鼓励他们参与纠纷调解工作。“五老协调员”一般曾在村里重要岗位任职,工作经验丰富,社会声望较高。他们参与调解矛盾纠纷,不仅能提高成功率,还能在日常生活中化解冲突苗头。

  另一方面,要创新调解工作的方法手段。比如,浙江创建集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功能模块于一体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河北研发推广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管理软件,矛盾纠纷可以实时上传,并通过数据库进行分析研判;还有地方推行“网格+调委会”“一村一律师”等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矛盾纠纷普遍具有综合性、关系性等特征,有的是困扰几代人的遗留问题。为避免矛盾激化,基层干部在调解过程中有时要采取“拖”的策略,等待合适的解决机会。所以,在注重调解数量和效率的同时,不妨赋予基层更灵活的治理空间,从而找到调解农村矛盾纠纷的“节奏感”。

  文/易卓(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编辑/钟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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